「指定管轄法院」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9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9條 …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
  2. 司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59條 …高法院認為無理由者外,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最高法院請求指定管轄法院。前項情形,最高法院認受移送法院有管轄權,應以裁定駁回之;認受移送法院無管轄權,應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前項情形,受指定之法院,應受指定裁定之…
  3. 司法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 第3條 …審員與病權代表參審員之人數及其等執行職務之法院,由司法院參酌指定管轄法院之轄區幅員、案件數量、業務需要及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所在地區定之,得不受單一指定管轄法院之轄區限制。
  4.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第2條 …之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參審員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參審員。二、指定管轄法院:指司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審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之法院。
  5.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第4條 宣誓程序應於司法院、指定管轄法院或其他適當地點公開行之。但司法院或指定管轄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不公開或限制特定人在場。宣誓之進行,得以全體、分組或個別方式為之。
  6.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第5條 宣誓之監誓人為司法院院長、指定管轄法院之院長或法官。
  7.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第9條 …詞應由宣誓人於簽名欄位簽名或捺印,並於宣誓完畢後,送司法院或指定管轄法院存查。宣誓人以文字陳述者,該文字陳述應併同誓詞存查之。
  8.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 第10條 參審員宣讀誓詞完畢後,得由司法院院長、指定管轄法院院長或其他經院長指定之人,授予徽章、服務證、擔任參審員之證書或其他象徵執行參審員職務之物件。
  9. 司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第2條 …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參審員(以下簡稱病權代表參審員)。三、指定管轄法院:指司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審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