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 行政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之訴願機關、訴訟機關,亦同。洗錢防制法第五條所定之金融機構或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為依洗錢防制法進行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而有必要使用第一項所定之資料者,應經其所屬公會認可其資格,並於每次查詢或取得該資料時,於資訊平臺敘…
-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5條 …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指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一、銀樓業。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三、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
-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7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
-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8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留存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前項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應自業務關係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臨時性…
-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9條 為配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國際合作,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經法務部調查局通報,對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下列措施:一、令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強化相關交…
-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10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因執行業務而辦理國內外交易,應留存必要交易紀錄。前項必要交易紀錄之保存,自交易完成時起,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一項留存必要交易紀錄之適用交易範圍、程序、…
-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11條 …更時,主動更新申報資訊。第一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以非信託業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或其他法人為限,其受理申報之機關如下:一、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擔任受託人者,為各該業別之主管機關。二、前款以外之法人擔任受託人者,為各該…
-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12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達一定金額之通貨交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該機構或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
-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13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疑似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該機構或事業之負責人、董…
- 行政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5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於前三條所列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離職後,仍應以風險為基礎評估其影響力,認定其是否仍適用本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前項之風險評估,至少應考量下列要件:一…
- 行政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8條 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列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離職後,經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評估認定仍適用本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其家庭成員及與其有密切關係之人,亦適用之。
- 行政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六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擔任信託受託人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或該部分以外之其他法人。
- 行政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六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 第5條 …進行下列事項時,應主動揭露其在信託中之地位:一、與金融機構或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建立業務關係二、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之臨時性交易。前項之揭露,應於業務關係建立後或臨時性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
- 行政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第2條 …調查局洗錢防制處。二、申報機構:指本法第五條規定之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三、金融情資:指金融情報中心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受理之文書或電磁紀錄等資料。四、金融情報:指金融情報中心就金融情資,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