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作價投資」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2 部 條文 21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相關法規

條文搜尋結果

  1. 行政科學技術基本法 第17條 …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不得經營商業、股本總額百分之十、第二項及第十四條兼任他項業務之限制。惟應遵守公職…
  2. 行政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10條 …作價抵繳認股股款金額為準。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而取得者,以股票面額為準。十三、緩課股票以其緩課原因消滅課徵所得稅時,計入轉讓或撥轉年度收益之價格或時價為準。十四、第一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之外國公…
  3. 行政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12條 …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之認定、得兼任職務與數額、技術作價投資比例之限制、經營商業之資訊公開、利益迴避、監督管理、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4. 行政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後取得者,亦同: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二、本人…
  5. 行政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2條 …員及專(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人員,並從事科學研究工作者。二、技術作價投資:指以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技術移轉所獲得營利事業股份作為技術移轉之對價而取得之股權。三、資助機關:指以補助、委託或出資方式,與學研機構訂定科學技術研究發…
  6. 行政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6條 學研機構就從事研究人員之兼職及技術作價投資,得與企業、機構或團體約定收取回饋金及收取之比例、上限。
  7. 行政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7條 學研機構應就依本辦法之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指定管理單位,訂定迴避及資訊揭露之管理機制,包括召開審議會議、適用範圍、應公開揭露或申報事項、審議基準及作業程序、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通報程序、教育訓練、資訊揭露及利益衝突迴避之…
  8. 行政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8條 從事研究人員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案件之審議或核決。
  9. 行政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9條 從事研究人員應依學研機構規定,主動揭露與擬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後取得者亦同: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
  10. 行政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10條 簽辦、審議或核決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案件之人員,與被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之營利事業間有下列利益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
  11. 行政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學研機構知悉從事研究人員或簽辦、審議、核決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案件之人員,有第八條、第十條或前條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學研機構申請其迴避。
  12. 行政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後取得者亦同: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近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報酬、捐贈、禮品或等值之其他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
  13. 行政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33條 研究學院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研究學院人員辦理第五條事項,除前項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外,其餘兼職範圍、職務及應遵行事項,由研…
  14. 行政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5條 …冊之出版組織。五、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六、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所定企業、機構、團體或新創公司。教師得於國外、香港或澳門地區兼職之範圍如下:一、經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二、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15. 行政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6條 …創公司兼任下列職務;其相關兼職管理規範應依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一、與教師本職研究領域相關,且非執行經營業務之職務。二、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得為該公司董事。
  16. 行政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管理辦法 第4條 研究人員經其任職之學研機構同意,得以其貢獻之研發成果,技術作價投資取得新創生醫公司之股份。
  17. 行政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管理辦法 第5條 學研機構就研究人員之兼職及技術作價投資,得與新創生醫公司約定收取回饋金及收取之比例、上限。
  18. 行政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管理辦法 第6條 學研機構應就依本辦法之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指定管理單位,訂定資訊公開及利益迴避之管理機制,包括召開審議會議、適用範圍、應公開揭露或申報事項、審議基準及作業程序、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通報程序、教育訓練、資訊公開、利益迴避等…
  19. 行政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管理辦法 第7條 研究人員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案件之審議或核決。
  20. 行政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管理辦法 第8條 研究人員應依學研機構規定,主動揭露與擬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之新創生醫公司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後取得者亦同: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公司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
  21. 行政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管理辦法 第10條 學研機構知悉研究人員或簽辦、審議、核決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案件之人員,有第七條、第八條第二項或前條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學研機構申請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