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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20條 …總務、會計或擔任人事職務之人員於簽約前或校長到任前已擔任者,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前項違反規定進用之人員,各該主管機關應令受託人或校長立即解除其職務;受託人或校長未立即辦理者,各該主管機關得逕予解除其職務。
  2. 行政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指應調整至總務、會計、人事職務以外之職務或工作。
  3.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2條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