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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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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條文
3
筆
類別:
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行政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20條
…總務、會計或擔任人事職務之人員於簽約前或校長到任前已擔任者,
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前項違反規定進用之人員,各該主管機關應令受託人或校長立即解除其職務;受託人或校長未立即辦理者,各該主管機關得逕予解除其職務。
行政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
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指應調整至總務、會計、人事職務以外之職務或工作。
行政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2條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
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