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有之負擔」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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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土地法施行法 第59條 被徵收土地應有之負擔,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發給補償金時代為補償,並以其餘款交付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
  2. 行政土地法 第221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有之負擔,其款額計算,以該土地所應得之補償金額為限,並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補償地價時為清算結束之。
  3. 行政土地法 第229條 …土地,土地他項權利人不依前條規定聲請備案者,不視為被征收土地應有之負擔。
  4.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35條 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有之負擔,除申請發給抵價地者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其款額計算,以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得之補償金額為限,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發給地價補償費或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時為清償結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