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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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5條 …甄選。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教師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偏遠地區學校屬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學校,其介聘限制依該…
  2. 行政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稱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指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至少六年。教師因非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之情事,致未能符合前項規定者,其於原校與新任教學校之實際服務年資應予併計至少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
  3. 行政離島建設條例 第12-1條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