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生物材料」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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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12-1條 …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動物傳染病,中央主管機關對持有、使用相關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建立管理制度。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接受各級主管機關之輔導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範圍、持有與使用者之資…
  2.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43條 …機關報告,或未依動物防疫人員指示完成必要處置。三、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者違反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級主管機關之輔導或查核。四、獸醫師或獸醫佐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使用疫苗之種類…
  3.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條 …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規定指定公告之動物傳染病。二、感染性生物材料:前款指定動物傳染病之病原體、衍生物及含有該病原體或衍生物之物質,分為下列三類:(一)第一類:指定動物傳染病之病原體。(二)第二類:前目動物傳染病…
  4.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條 感染性生物材料持有或使用,應由設有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之設置單位,始得為之;其屬人畜共通傳染病之病原體或其衍生物者,並應遵守傳染病防治法之相關規範。感染性生物材料依其相關病原體致病危害風險高低,區分為第一等級至第四等級危險群…
  5.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4條 設置單位應組成指定動物傳染病感染性生物材料生物安全會(以下簡稱生安會),辦理下列事項。但設置單位人員未達五人者,應指定專責人員,代替生安會:一、審核感染性生物材料之持有、使用、異動或輸出入。二、審核使用、保存感染性生物材…
  6.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5條 設置單位之感染性生物材料保存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置專人負責管理。二、設有門禁管制。三、備有保存清單及存取紀錄,並保存三年備查。
  7.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8條 …作業場所,應經生安會或專責人員審查通過,始得持有、使用或異動感染性生物材料;其屬第三等級或第四等級感染性生物材料者,並應由設置單位填寫審查單(如附件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8.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9條 設置單位應每半年指派專人檢查、盤點第一類感染性生物材料品項、數量、作業場所人員名單、生物安全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其他生物安全相關資訊,並將結果通知生安會或專責人員。前項檢查、盤點發現異常情形時,生安會或專責人員應於接獲通…
  9.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1條 …義務表(如附件四)規定處理,並依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輔導,將感染性生物材料銷毀、封存、停止使用或為其他必要處置。依前項停止使用者,應經生安會或專責人員確認安全無虞,並報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再行使用。
  10.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2條 感染性生物材料於運送途中發生外溢情事時,運送相關人員或接收人員應立即通知委託運送之設置單位;設置單位接獲通知後,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置及通知生安會或專責人員,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
  11. 行政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3條 特定感染性生物材料之銷毀,應經生安會或專責人員確認,並由設置單位予以記錄及保存三年。
  12.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4條 …所定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規定申請核准開業之機構。本法所稱感染性生物材料,指具感染性之病原體或其衍生物,及經確認含有此等病原體或衍生物之物質。本法所稱傳染病檢體,指採自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接觸者之體液、分泌物、…
  13.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34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依危險程度之高低,建立分級管理制度。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者,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第一項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範圍、持有、使用者之資格條件、實驗室…
  14.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69條 …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輔導或查核。三、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四、違反主管…
  15.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得委任所屬疾病管制署辦理下列事項: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感染性生物材料與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事項。二、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要求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限期提供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疫苗接種後產生不良反應個案之相關資料。三…
  16. 行政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得就符合下列資格者,指定為指定檢驗機構:一、具備符合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所定第三等級、第四等級實驗室或經機構生物安全會通過之第二等級負壓實驗室。二、置有經生物安全訓練合格之實驗室人員。三、備有與操作檢體相當等級…
  17.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條 …詞,定義如下:一、設置單位:指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並設有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之機關(構)、團體或事業。二、實驗室:指進行傳染病檢驗,或保存、使用、處分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場所。三、保存場所:指實驗室以外…
  18.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6條 …,分為四等級(Biosafetylevel);其等級及操作之感染性生物材料如下:一、第一等級(BSL-1):不會造成人類疾病者。二、第二等級(BSL-2):造成人類疾病者。三、第三等級(BSL-3):造成人類嚴重或潛在致…
  19.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7條 …malBiosafetylevel);其等級及動物實驗操作之感染性生物材料如下:一、第一等級(ABSL-1):不會造成人類疾病者。二、第二等級(ABSL-2):造成人類疾病者。三、第三等級(ABSL-3):造成人類嚴重或…
  20.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0條 …員健康檢查及建立健康狀況異常監控機制。十、審核及督導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事項。十一、處理、調查及報告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意外事件。
  21.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3條 設置單位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為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者,應另檢具所屬設置單位生安會或生安專責人員之同意…
  22.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9條 感染性生物材料之運送,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三層包裝規定,以適當交通工具為之,並應依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規定辦理。感染性生物材料於運送途中發生洩漏或其他意外情事時,運送人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置,並通知委託運送之設置單位。設置單…
  23.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1條 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感染性生物材料洩漏意外事件,依洩漏程度分為下列危害等級:一、高度:感染性生物材料洩漏至實驗室、保存場所以外區域,致有感染或危害工作人員、其他部門或鄰近社區民眾之虞。二、中度:感染性生物材料洩漏局限於實…
  24.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2條 設置單位應確保感染性生物材料無洩漏造成感染之虞,並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辦理下列事項:一、建立緊急應變計畫,其項目及內容如下:(一)緊急應變小組及任務。(二)意外事件類型、危害等級鑑定及風險評估。(三)意外事件之警示、處理…
  25.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3條 中央主管機關因防疫需要,得令設置單位於限期內,將特定感染性生物材料,以適當方式銷毀、移轉保管或為其他處置。
  26.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4條 …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要求其停止使用、保存相關感染性生物材料。設置單位對於主管機關之督導或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7.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5條 …全意外事件或有發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處分相關感染性生物材料。前項安全疑慮解除後,經設置單位生安會或生安專責人員確認,並報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再行使用或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