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勢變更」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5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1. 行政財政紀律法 第8條 …有排除規定之非營業特種基金不適用之。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因情勢變更,或執行績效不彰,或基金設置之目的業已完成,或設立之期限屆滿時,應裁撤之。裁撤機制由行政院另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管非營業特種基金,準用前四項規定…
  2. 行政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12條 本院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之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財產悉數捐贈中央政府。
  3. 行政中華經濟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11條 本院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目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董事會決議解散之;解散後依法處理。
  4. 行政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17條 本院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得經董事會決議或經主管機關宣告,依法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歸屬於中央政府,其人員應予解聘。
  5. 行政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第18條 本臺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之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歸屬於中央政府。
  6. 行政公共電視法 第4條 …前項規定逕行捐贈者外,由主管機關無償提供公視基金會使用。但因情勢變更,公視基金會之營運、製播之節目已不能達成設立之目的者,不適用之。
  7. 行政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第25條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財產及權益歸屬中央政府。
  8. 行政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 第14條 本中心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得經董事會決議或經主管機關宣告,依法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歸屬於中央政府,其人員應予解聘。
  9. 行政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14條 本院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得經董事會決議或經主管機關宣告,依法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歸屬於中央政府,其人員應予解聘。
  10.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26條 …航空器,經交通部許可,得於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間飛航。但基於情勢變更,有危及臺灣地區安全之虞或其他重大原因,交通部得予以必要之限制或禁止。在香港或澳門登記之民用航空器違反法令規定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之區域,執行空防…
  11.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35條 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貿易,得以直接方式為之。但因情勢變更致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時,得由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予以必要之限制。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
  12. 行政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情勢變更:指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業務因政策變更,無須繼續辦理。(二)業務移撥地方政府,無須繼續辦理。(三)因其他原因,致業務無繼續辦理之必要。二、執行績效不彰:指中央政府…
  13. 行政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辦法 第5條 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因情勢變更,或執行績效不彰,或基金設置之目的業已完成,或設立之期限屆滿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辦理裁撤事宜。必要時,行政院得逕行要求主管機關辦理裁撤事宜。
  14. 行政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17條 各特種基金因情勢變更,或執行績效不彰,或基金設置之目的業已完成,或設立之期限屆滿時,應裁撤之。
  15. 行政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第11條 本基金董、監事會因情勢變更,或本條例設置之目的已完成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財產及權益歸屬中央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