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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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醫療法 第71條 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2. 行政醫療法施行細則 第49-1條 本法第七十一條所稱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指病人要求提供病歷摘要時,除另有表示者外,應提供中文病歷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