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來之現況使用」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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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21條 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土地得為農業、漁業、鹽業及建物等從來之現況使用。但其使用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理。前項從來之現況使用,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其認定基準日,以第十條第一項重要濕地評定之公開展覽日為準…
- 行政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從來之現況使用,指該使用行為至本法認定基準日時,仍持續進行之狀態或行為。
- 行政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定簡易設施,為從來之現況使用所需,包括下列設施:一、以竹、木、塑膠、角鋼、鐵絲網等材料所搭建固定之便道(橋)、棧道、棚架、網室、溫室、網籠、圍籬、欄杆及工寮等。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行政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視同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者,其從來之現況使用認定基準日,為本法施行之日。
- 行政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主管機關得就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研擬、實施、經營管理、從來之現況使用增設變更及經營管理之許可、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之審查、處罰、重要濕地及保育利用計畫功能分區之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其他機關(…
- 行政內政部受理濕地保育法所定查詢及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第3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從來之現況使用私有土地權利人,申請增設簡易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許可案件,每件繳納新臺幣一千二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