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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辦事細則 第4條 …業適用租稅減免有關證明核發事項。九、關於所轄區內事業申請適用從事轉運業務之核定事項。十、關於所轄區內事業投資人徵信調查事項。十一、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僑外資股份之轉受讓事項。十二、其他有關所轄區內事業投資業務事項。
  2.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2條 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課稅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3.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4條 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之範圍,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規定認定。
  4.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5條 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自國內外輸入貨品,在區內進行加工再銷售,其未達核發產地證明標準者,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貨品在園區內加工前後所屬之我國商品標準分類前六位碼號列仍相同者。二、貨品在園區內加工後,貨品年平均銷售價格減去貨…
  5.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6條 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其自國內外輸入貨品,在區內進行組裝、倉儲、運輸、裝卸、包裝、修配、檢驗、或測試後再銷售者,得視為未達核發產地證明標準之轉運業務。
  6.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7條 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其自國內外輸入貨品經加工後再銷售,未達核發產地證明標準者,得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發證明書:一、申請書。二、貨品自輸入經處…
  7.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2條 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者,得按其轉運業務收入之百分之十為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其在區內之分支機構不適用之。前項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繳納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不得適用…
  8.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從事轉運業務,指自國內外輸入貨品,在區內進行加工、組裝、倉儲、運輸、裝卸、包裝、修配、檢驗、或測試後再銷售,且該貨品經前述處理後,仍未達核發產地證明標準者。但不包括僅出租倉庫或設備供他人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