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第一項之投資或技術合作」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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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35條 …院核定之。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未經核准從事第一項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或申請未核准者,以未經許可論。
  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49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五項所稱從事第一項之投資或技術合作,指該行為於本條例修正施行時尚在繼續狀態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