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面積」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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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2條 …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時,應於執照暨附圖內標註土地座落、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建蔽率,及留設之空地位置等,同時辦理空地地籍套繪圖。前項標註及套繪內容如有變更,應以變更後圖說為準。
  2.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4條 …自耕農身分,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耕地面積百分之五,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
  3.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6條 …築師設計,向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造執照。但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建築高度三.五公尺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逕行申請建造執照。原有建築物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建…
  4. 行政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第5條 …損失補償建築物概要(建築物地址、地號、用途、設計建築物高度、建築面積、改善當層之平面圖、立面圖)或同意屋頂層架設電臺使用之切結。四、協議之主旨(補償金額、給付之方法與期限等、事實、理由)與法令依據。五、有條件者,條件之內…
  5.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4條 …算。二、於原建築物增加面積之新建建築物,其基地面積以實際增加建築面積除以法定建蔽率計算。三、改建建築物:基地面積以實際改建建築面積除以法定建蔽率計算。
  6. 行政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2條 …請左列建築使用。但其他法令有禁止或限制規定者,依其規定:一、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自用農舍。二、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三、發展交通、設立學校及興辦其他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之建築物。四、原有…
  7.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56條 …之公寓大廈,得設置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並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其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之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設置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64條 …無可靠地下探勘資料可資引用之基地仍應依第一項規定進行調查。但建築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進行地下探勘。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建…
  9. 行政建築法 第31條 …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三、建築地址。四、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基地面積與建築面積之百分比。五、建築物用途。六、工程概算。七、建築期限。
  10. 行政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8條 …六、建築物獎勵增設營業使用停車空間之變更。七、建築物於原核定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範圍內設置或變更之昇降設備。八、建築物之共同壁、分戶牆、外牆、防空避難設備、機械停車設備、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及開放空間,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
  1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1條 …、建築基地面積:建築基地(以下簡稱基地)之水平投影面積。三、建築面積: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但電業單位規定之配電設備及其防護設施、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未超過一點二公尺或遮陽板有二分之一以上…
  1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2條 …及高度。基地地面設置通達最低層之戶外樓梯及戶外坡道,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1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3條 …滯洪設施、個別興建農舍、建築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增加建築面積之增建或改建部分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一、於法定空地、建築物地面層、地下層或筏基內設置水池或儲水槽,以管線或溝渠收集屋頂、外牆面或法…
  1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26條 …地之一部份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該部分(包括騎樓面積)之全部作為建築面積:一、基地之一部份,其境界線長度在商業區有二分之一以上,在其他使用區有三分之二以上臨接道路或永久性空地,全部作為建築面積,並依左表計算之:┌──────…
  1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7條 …前項及本編規定核計之建築基地允建地面層以上最大總樓地板面積及建築面積者,得增加建築物高度或層數,而免再依前項規定增加空地,但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本編第二章第三節之高度限制。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依前項規定設計者,其…
  1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28條 …住宅區面臨十五公尺以上道路之法定騎樓所占面積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建築基地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計入法定空地。
  1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39-1條 …離在三公尺以上。前二項檢討有效日照之建築物範圍,應包括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建築物可產生日照陰影之部分。基地境界線任一點之法線與正北向夾角在四十五度以下時,該境界線視為北向境界線。
  1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55條 …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其增設之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各層面積不得超過十二平方公尺,且昇降機道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二、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
  1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84條 非防火構造之連棟式建築物,其建築面積超過三○○平方公尺且屋頂為木造等可燃材料建造之屋架時,應在長度每十五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區劃之,並應突出建築物外牆面五十公分以上。但與其交接處之外牆面長度有九十公分…
  2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41條 …依下列規定: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六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二、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一)供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及演藝場等使用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二)供學校使用之建築物,按其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容…
  2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42條 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之規定如下:一、應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之建築物,因建築設備或結構上之原因,設置昇降機機道之緩衝基坑、機械室、電氣室、機器之基礎、蓄水池、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系統之截留器或分離器等固定設備設在…
  2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81條 …電源,供互相連絡。十、緩衝區及其專用直通樓梯之空間,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總樓地板面積。十一、緩衝區內專供通行及緊急避難使用,不得有營業行為;牆壁得以耐燃一級材料設置嵌入式廣告物。
  2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73條 本編第一條第三款陽臺面積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款陽臺面積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之規定,於工廠類建築物不適用之。
  24. 行政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第3條 …任一棟業經施工完竣。三、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或十二層樓以上,或建築面積超過八○○○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前項所稱幢、棟定義如下:一、幢: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結構體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
  25.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19條 …辦理:(一)應為安全梯,且寬度應為九十公分以上。(二)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但增加之面積不得大於原有建築面積十分之一或三十平方公尺。(三)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四)高度不得超過原有…
  26.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9條 …計畫,且經規劃為該等建築或設施使用者,於實施區段徵收時,其原建築面積得保留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免令其繳納差額地價,其餘土地應參加區段徵收分配。但建築物法定空地擬保留分配者,應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前項應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
  27.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5條 …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
  28.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10條 農舍以外之建築物其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三‧五公尺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
  29.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29條 …區內有農業用地或農場。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
  30.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5條 …超過五百平方公尺;第八款申請建築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建築面積以不超過原拆除建築物面積為限。第一項建築之構造以木竹造、磚造、金屬架構式或鋼構造等之地面上一層建築物為限,簷高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