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高度」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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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4條 …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耕地面積百分之五,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起造人逕向縣(市…
  2. 行政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第5條 …或居所。三、損失補償建築物概要(建築物地址、地號、用途、設計建築物高度、建築面積、改善當層之平面圖、立面圖)或同意屋頂層架設電臺使用之切結。四、協議之主旨(補償金額、給付之方法與期限等、事實、理由)與法令依據。五、有條件…
  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0條 下列建築物應有符合本節所規定之避雷設備:一、建築物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二、建築物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者(火藥庫、可燃性液體倉庫、可燃性氣體倉庫等)。
  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4條 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公尺以下時,應使用斷面積三十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建築物高度超過三十公尺,未達三十六公尺時,應用六十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六公尺以上時,應用一百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導線裝置之地點有被外物…
  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1條 …相差超過三公尺,以每相差三公尺之水平面為該部分基地地面。九、建築物高度: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屋頂突出物或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應依下列規定,且不計入建築物高度:(一)第十…
  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市、縣(市)政府定之。基地他側同時臨接較寬之道路並為角地者,建築物高度不受現有巷道寬度之限制。
  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一‧五倍加六公尺。面前道路寬度之計算,依左列規定:一、道路邊指定有牆面線者,計至牆面線。二、基地臨接計畫圓環,以交會於圓環之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基地他側同時臨接道路,其高度限制並應依…
  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5條 …空地,永久性空地之寬度與深度(或深度之和)應為二十公尺以上,建築物高度以該基地臨接較寬(最寬)道路寬度之二倍加六公尺為限。三、基地僅部份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自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之部份,向未臨接或未面對之他側延伸相當於…
  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19條 …路盡頭,以該道路寬度,作為面前道路。但基地他側臨接較寬道路,建築物高度不受該盡頭道路之限制。
  1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24條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十六公尺及十二層樓。但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平均深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在三十公尺以上,臨接該道路之長度在三十公尺以上。二…
  1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7條 …之建築基地允建地面層以上最大總樓地板面積及建築面積者,得增加建築物高度或層數,而免再依前項規定增加空地,但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本編第二章第三節之高度限制。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依前項規定設計者,其地面一層樓層高度,…
  1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條 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應保留空地面積,建築物高度,應依照各分區使用之規定分別計算,但空地之配置不予限制。
  1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39-1條 新建或增建建築物高度超過二十一公尺部分,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基地配置單幢建築物,且其投影於北向面寬不超過十公尺。二、建築物外牆…
  1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55條 …一、六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通達避難層。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依本編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二、機廂之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或其淨高超過一點二公尺之昇降機,均依本規則之規定。但臨時用昇降…
  1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01條 …設備,應有緊急電源及配線之設置,並依建築設備編規定辦理。七、建築物高度超過三十公尺或地下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之排煙設備,應將控制及監視工作集中於中央管理室。
  1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06條 …五十五條規定應設置之緊急用昇降機,其設置標準依左列規定:一、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座:超過一、五○○平方公尺時,每達三、○○○平方公尺,增設一座。二、左…
  1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33條 …及遮陽設備。四、校舍配置,應避免聲音發生互相干擾之現象。五、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二幢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水平距離一‧五倍,但相對之外牆均無開口,或有開口但不供教學使用者,不在此限。六、樓梯間、廁所、圍牆及單身宿舍不受第一款、…
  1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4條 建築物高度依下列規定:一、建築物以三‧六比一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不得超過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與該道路寬度乘積之半,且其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建築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
  1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6條 本編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關建築物高度限制部分,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不適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2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6-1條 …高或增加建築物樓層高度或層數,並依本編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檢討建築物高度。一、地面一層樓高度應不超過四點二公尺。二、其餘各樓層之高度應不超過三點六公尺。三、增加建築物層數者,應檢討該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使鄰近基…
  2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29條 高層建築物應自建築線及地界線依落物曲線距離退縮建築。但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部分得免退縮。落物曲線距離為建築物各該部分至基地地面高度平方根之二分之一。
  2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51條 …之連結送水管,其管徑應為一百公厘以上,出水口應為雙口形。高層建築物高度每超過六十公尺者,應設置中繼幫浦,連結送水管三支以下時,其幫浦出水口之水量不得小於二千四百公升/分,每增加一支出水量加八百公升/分,至五支為止,出水口…
  2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59條 …瓦斯者,應設置之瓦斯緊急遮斷設備。(七)其他之必要設備。高層建築物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者,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其防災中心並應具備防災、警報、通報、滅火、消防及其他必要之監控系統設備;其應具功能如左:一、各種設備之…
  2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68條 建築物高度除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許可者,從其規定外,不得高於法定最大容積率除以法定最大建蔽率之商乘三點六再乘以二,其公式如左:法定最大容積率H≦────────×3.6×2法定最大建蔽率建築物高度因構造或用途…
  2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76條 工廠類建築物出入口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該建築物高度平方根之二分之一,且平均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三公尺、最小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26.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7條 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27. 行政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准,依不超過原有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但有關結構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
  28.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19條 …、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四)高度不得超過原有建築物高度加三公尺,亦不受容積率之限制。
  29.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4-1條 …築物。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限作自用農舍或自用住宅使用。三、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築自用農舍,除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外…
  30.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5條 …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