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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第3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動法規,為建教合作機構無下列情事之一: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二、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或第八十條規定處罰。三、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2. 行政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第4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終止勞動契約人數,指建教合作機構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屬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情形終止勞動契約之人數;所稱員工總人數,指學校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辦理建教合作當月一日建教合…
  3. 行政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第5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建教合作機構非從事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應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審議小組審議或建教合作專家小組至建教合作機構辦理現場評估認定。
  4. 行政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第6條 建教合作機構參加建教合作應符合第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規定,其應備之證明文件如下:一、訓練場所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證明。二、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動法規證明。三、最近二年終止勞動契約人數未超過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十…
  5.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9條 審議會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得通知申訴人、建教合作機構、學校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
  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0條 …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逾三十日,由本部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副知建教合作機構及學校。
  7.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2條 審議會作成審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後,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審議決定確實執行。
  8.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第2條 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其得採計為學分者,應符合下列基準:一、訓練內容與專業科目課程內容相符。二、具有符合前款訓練內容所需之設備。三、具備足夠之訓練能力及指導人力。
  9.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第4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指派專業科目教師至建教合作機構考查下列事項;經考查合格者,始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一、建教生訓練週記。二、建教合作機構訓練、指導及輔導人員對建教生之考評結果。三、其他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之訓練情形及特殊…
  10.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2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之實施成效進行考核。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前項考核,應訂定年度建教合作考核實施計畫及考評表冊,並遴聘相關職業類科領域之專家學者、團體及機關代表,組成考核小組…
  11.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3條 …理建教合作相關單位及人員之設置。(三)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辦理建教合作機構之遴選。(四)對本法第九條現場評估建議之改善。(五)對建教生異動情形之記錄及輔導。(六)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協調及處理建教生因建教合作事項之爭議。(七…
  12.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建教合作機構考核之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一、行政措施及運作:(一)建教合作理念及願景。(二)建教合作相關單位及人員之設置。(三)學校建教合作協調會運作之參與,及依協調會決議之執行。(四)建教生及家長意見之處…
  13.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之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具有特色及具體成果者,予以加分。
  14.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7條 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特定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之部分項目,進行專案考核。
  15.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8條 受考核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對考核結果有不服者,得自收受考核結果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主管機關應自接受申復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複核,並通知申復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
  1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10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考核之結果,一等之建教合作機構,得給予獎勵;五等者,一年內不得參與建教合作。
  17.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2條 …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二、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基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建教訓練契約及其他建教合作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三、因性別工作平等之違反、就業歧視、職業災害…
  18.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3條 …、養成工、見習生、建教生、學徒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者或建教合作機構。三、招募求職者之人。
  19.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3條 …業類科或專門學程之高級中學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合作,以培育建教生職業技能為目標之機制。二、建教生:指於學校就讀,參加建教合作計畫,在一定期間內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訓練,領取一定生活津貼之在學學…
  20.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4條 …理。第一項調查結果應為各級主管機關作為訂定建教合作政策及選定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之參考。
  21.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5條 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輪調式: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以二班為單位實施輪調,一班在校上課,另一班在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二、階梯式:學校之一年級及二年級學生在校接受基礎及專業理論教育,三年級在建教合作…
  22.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6條 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經依法設立或登記。二、具相關職業科別之訓練能力、指導人力及健全之設備。三、訓練場所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之規定。四、無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五條所定不得參與建教合作之情事…
  23.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8條 …輔導計畫。五、建教合作契約草案。六、建教生訓練契約草案。七、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報告表。前項第四款之建教生輔導計畫應包括生活輔導與訪視計畫。
  24.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9條 …人組成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審議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組成專家小組,至建教合作機構辦理現場評估。前項委員,應包括勞動專長之學者專家至少一人,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第一項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專家小組委員之組成與…
  25.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0條 建教合作課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有關課程之規定實施。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經學校考查合格者,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其採計之學分數,不得超過應修畢業學分數之六分之一。但情形特殊,經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採計…
  2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1條 學校於建教生進入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應完成下列事項:一、提供建教生基礎或職前訓練,以取得相關職業科別之基本技能、職業安全衛生、職業倫理道德及勞動權益等相關知能。二、邀請建教合作機構共同舉辦說明會,向建教生與其…
  27.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2條 …建教合作,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將建教生送至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二、無正當理由自建教合作機構召回建教生。三、在學校教學實施期間,將建教生送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四、因建教生依本法提出申…
  28.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3條 學校應指派教師每二星期至少一次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瞭解建教生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及建教合作機構依建教合作契約、建教生訓練契約執行之情形,並輔導建教生獲得良好訓練。前項教師於訪視及輔導建教生時,發現建教合作機構有未依職業技…
  29.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4條 建教合作機構招收建教生與勞動基準法所定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合計不得超過其所僱用勞工總數四分之一;且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二人。前項僱用勞工總數六人以上未滿八人者,以八人計。前二…
  30.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5條 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間,不得有支付任何名義之報酬、費用、禮物、獎金、回饋金或佣金予對方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