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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2條 …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包括營業小客車及救護車)二、幼童:指年齡在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三、安全椅:指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中所稱之攜帶式嬰兒床及幼童用座椅。
  2. 行政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3條 幼童專用車座椅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附件十二有關幼童座椅配置規定辦理。
  3. 行政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4條 小型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將幼童依下列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一、年齡在二歲以下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攜帶式嬰兒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二、年齡逾二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
  4. 行政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5條 小型車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條之限制:一、有急救送醫、受傷、身心障礙或安置於安全椅對其醫療或健康有不良影響之情形,經相關醫療機構核發證明文件者。二、當駕駛人以外之車內乘客,對幼童授乳或進行日常生活必須之照顧(指…
  5. 行政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6條 幼童安置於安全椅時,除依第四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一、裝置安全椅之座位不可搭配使用安全氣囊。二、車輛遇交通事故或緊急煞車等突發狀況後,應立即查看乘坐之幼童及安全椅是否穩固並作必要之調整。
  6. 行政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8條 …汽車或安全椅製造商於銷售安全椅時,應於其產品使用說明書中加註幼童安全椅之相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並告知消費者。機關應督導汽車租賃業者於出租小型車時,應將有關幼童乘坐之規定張貼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告知顧客,並提供相關宣導資料。
  7. 行政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9條 為維護幼童乘坐之安全,中央、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與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各該級新聞主管機關訂定宣導計畫,並經常協調大眾傳播機構、醫療機構、民間團體,合作宣導。
  8. 行政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10條 …府應督導所屬於召開村裏民大會或其他各種集會時,宣導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之規定。
  9. 行政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有關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私法人團體均應倡導所屬人員率先遵行。
  10. 行政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12條 小型車附載幼童安置於安全椅之宣導計畫,由交通部會同相關單位策劃推動之。
  11. 行政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13條 小型車附載幼童應依本辦法規定乘坐,未依規定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12. 行政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第10條 …檢疫場所接受檢疫且未違反檢疫相關規定者或受指定至檢疫場所照顧幼童者,自接受檢疫日起至結束日止,每人每日補償金額,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前項檢疫期間,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
  13. 行政汽車停車怠速管理辦法 第4條 …櫃之貨櫃車及作業中之新聞轉播車。三、基於乘客健康及安全考量,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得於乘客上車前十五分鐘啟動引擎,乘客下車停妥後,須關閉引擎。四、計程車於排班候客時,駕駛未離開駕駛座之汽車。五、因交通管制、道路壅塞…
  14.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31條 …其安全。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
  15. 行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6條 …符資格之服務人員。三、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以未經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載運幼兒、車齡逾十年、載運人數不符合法令規定、配置之隨車人員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未成年。四、違反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幼童專用車輛車身顏色…
  16. 行政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2條 幼兒園載運幼兒之車輛,以自有之原廠幼童專用車車種為限。幼童專用車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規及本辦法之規定。
  17. 行政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3條 幼兒園購置幼童專用車,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幼童專用車牌照,並於領牌後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幼童專用車有過戶、車種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等異動情形,應依…
  18. 行政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4條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出廠年限逾十年者,應予汰換,並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之車齡逾出廠十年,未依前項規定汰換並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者,除依本法…
  19. 行政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5條 幼兒園之幼童專用車,其車型、規格、安全設備(含滅火器)及其他設施設備,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幼童專用車之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下列規定,並不得增加其他標識或廣告:一、車身顏色及標識:應依教育部公告之幼童專用車顏色…
  20. 行政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6條 幼童專用車除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並得投保汽車乘客責任險及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21. 行政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7條 幼童專用車載運人數不得逾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載運幼兒時,應令其乘坐於座椅不得站立,且前座不得乘坐幼兒。
  22. 行政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8條 幼兒園應妥善規劃幼童專用車之行車路線,擇定安全地點供幼兒上下車,並將行車路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時,不得行駛高速公路,並應避免行駛快速道路;其有行駛快速道路必要者,應於前項行車路線中載明。
  23. 行政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9條 幼童專用車除應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規定定期檢驗及實施保養外,至少每半年應至領有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公司行號之汽車保養廠、或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合法汽車修理業實施保養,並於行車執照及保養紀錄卡載明,其檢查保養紀錄應留存二年,以備直…
  24. 行政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10條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各款所定情事外,並應同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年齡六十五歲以下。二、具職業駕駛執照。三、最近二年內無違規記點及肇事紀錄。但肇事原因事實,非可歸責於駕駛人者,不在此限…
  25. 行政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11條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其健康檢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檢查報告應留存幼兒園以備查考,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一、到職時,應附一年內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之健康檢查報告。二、到職後,每年應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
  26. 行政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12條 幼童專用車內適當明顯處應設置合於規定之滅火器、行車影像紀錄器、緊急求救設施,及其他符合規定之安全設備。前項行車影像紀錄器應具有對車輛內外之監視功能,其紀錄應保存二個月。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於每次行車前,均應確實檢查車況、…
  27. 行政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13條 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每二十人至少配置隨車人員一人,隨車照護幼兒,並協助幼兒上下車。前項隨車人員之資格應符合本法之規定,且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各款所定情事。幼兒園應造具乘坐幼童專用車幼兒之名冊,隨車人員於每次幼兒…
  28. 行政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14條 幼童專用車發生行車事故時,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立即疏散幼兒,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9. 行政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15條 幼兒園每半年應辦理幼童專用車安全演練,並應將演練紀錄留存幼兒園,以備查考。
  30. 行政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至幼兒園進行幼童專用車使用情形檢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實施幼童專用車路邊臨檢,並督導及追蹤改善情形;路邊臨檢以每月至少辦理二次為原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