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業主」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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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2條 …、協調、指揮、連繫及管制,以確保整體工程安全衛生之管理。七、工程業主:指本法第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所定之事業單位,將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或施工之興辦者、出資者或所有權人等。八、事前調查資訊:指由工程業主於施工前所蒐集…
  2.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4條 二個以上工程業主共同將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或施工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負本辦法所定工程業主之責任,並留存書面或電子文件。未依前項規定互推代表人者,各工程業主應共同負本辦法所定工程業主之責任。
  3.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5條 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規劃時,應依工程特性實施下列事項:一、參照規劃階段事前調查資訊,就各規劃方案進行潛在施工危害之辨識。二、就選定之規劃方案提出工程規劃安全分析。前項第二款所定工程規劃安全分析,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工址環境…
  4.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6條 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設計時,應依工程特性實施下列事項:一、參照設計階段事前調查資訊,分析潛在施工危害,並研訂安全設計方案。二、實施風險評估及提出風險對策。三、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製作工程規劃設計…
  5.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8條 工程業主應依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納入工程招標文件或契約,據以執行。
  6.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9條 工程業主應將施工者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作為選擇施工者之參考。前項所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得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之廠商職業災害、裁罰及獲獎等職業安全衛生履歷資訊。
  7.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10條 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施工時,其招標文件或契約內容,應明定下列事項:一、依據施工階段事前調查資訊、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及契約圖說等資料,進行施工規劃。二、實施風險評估,並將施工風險評估報告所提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納入…
  8.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11條 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依工程特性與風險性質,選擇適當之分析及評估方法。前項所定分析及評估方法,得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或附表二所定方法辦理。
  9.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12條 工程業主應指派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於施工現場監督並查證施工者依施工計畫書,確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前項經工程業主指派之監督及查證人員,應具備施工安全評估人員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以上資格,並具有一年以上從事工程相…
  10.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13條 工程業主應依施工計畫書之安全衛生相關事項,訂定安全衛生監督與查證計畫,並要求監督及查證人員落實執行。前項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管理組織、人員資格及人力配置。二、監督與查證之項目、內容、判定基準、停留點、方法、時機、不…
  11.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14條 受工程業主委託辦理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之專業機構,應落實現場監督與查證,並製作相關報告及紀錄,交付工程業主。工程業主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二條及前條規定,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相關報告及紀錄,應自工程完工之日起保存三…
  12.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15條 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指定施工者之一為主施工者,負責執行整體工程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事項,並應要求其他施工者配合其統合管理之執行。
  13.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18條 工程業主應編列主施工者執行整體工程安全衛生統合管理所需之費用,並納入工程契約執行。
  14.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19條 工程業主於工程開工前,或工程發生重大變更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辦理通報。前項所稱重大變更,指下列事項:一、工程金額、建築高度、開挖深度、基地面積、橋梁或隧道長度,變更達原規模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二、其他經中…
  15. 行政工程安全設計及整體工程統合管理辦法 第20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前條等有關工程業主將一定規模以上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之規定,其適用範圍及施行日期如附表三。工程業主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前,已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