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或設備」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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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36-1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工作場所或設備,指建築物、屋頂、機械、器具、車輛或其他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所定之設備。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事前告知,事業單位應於出租或出借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為之;其告知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