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托育」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 / 2 頁- 行政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6條 …關規定,申請托育費用補助:一、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居家托育人員)。二、托嬰中心。三、其他提供托育服務處所。前項補助對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低收入戶。二、中低收入戶。三、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四…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學者或專家、居家托育員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並…
- 行政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他相類方式,通報兒童居住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家長、居家托育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發現疑似發展遲緩兒童者,得準用前項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填具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回復表(附表二),回復前二項…
-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3條 …詞,定義如下:一、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二、托育服務:指由居家托育人員或托育機構提供兒童適齡適性之保育照顧服務。三、居家托育:指未滿十二歲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有償之在宅或到宅托育服務。四、…
-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6條 …之相關事項。前項第六款全國性托育服務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全國居家托育服務、托育機構之收費項目與數額、評鑑結果、不利處分及其他相關事項。
-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7條 …之執行。三、托育服務相關專業訓練之執行。四、直轄市、縣(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輔導、監督及檢查。五、直轄市、縣(市)居家托育服務之登記、管理、媒合、輔導、監督及檢查。六、直轄市、縣(市)托育機構之設立、管理、輔導、監督、…
-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8條 …關應召開托育諮議會,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宣導托育服務、開發居家托育人力資源、訂定居家托育收費、退費項目及調整原則、托育機構之收費、退費項目與其他托育服務相關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召開托育審議會,整合規劃、協調…
-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居家托育之發展及推動,研訂政策,並定期檢討,以充實居家托育服務人力及提升照顧品質。
-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13條 …具相關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於取得居家托育服務證書後,始得提供居家托育服務。居家托育人員提供居家托育服務期間,有暫停收托服務之需要,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暫停收托服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或…
-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14條 提供在宅托育服務之居家托育人員,應將居家托育人員服務證書懸掛於服務登記處所足資辨識之明顯處。
-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15條 居家托育服務收費及退費項目之訂定與調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相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審酌全國及各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家庭可支配所得、托育人員勞動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
-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16條 居家托育人員,不得收取前條第三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與退費項目及其金額基準以外之費用。
-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17條 居家托育人員提供托育服務,應與送托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就托育服務之權利義務關係,訂定書面契約;並提供契約影本予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及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
-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18條 居家托育人員應於收托兒童當日前,完成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前項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應主動協助辦理理賠事宜。
-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19條 居家托育人員於托育服務時間,應於托育服務處所專心托育,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收托時間兼任其他職務、經營事業,或從事影響托育服務之活動。二、使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收托兒童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三、其他足以影響托育服…
-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居家托育服務緊急傷病或事故傷害之救護原則。兒童發生緊急傷病或事故傷害之處理,居家托育人員應依前項原則執行施救步驟、護送就醫地點、呼叫緊急救護專線支援之事項,並於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未…
-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21條 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對居家托育人員提供之托育服務方式及內容有意見時,得請求居家托育人員提出說明,並得經由雙方協議,視需要修正或調整之。
-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2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定點臨時托育服務,其場地應符合居家托育環境安全規定,且人員應具居家托育人員資格。前項定點臨時托育服務之監督、檢查與輔導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23條 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居家托育人員之招募、儲備、支持、交流、在職訓練、輔導、監督、管理及檢查。二、受理居家托育服務證書申請、變更及換發。三、受理居家托育人員收托異動之通報。四、托育服務媒合、轉介,協助簽訂托…
-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2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居家托育服務中心進行監督及檢查,並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輔導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對前項之監督、檢查及輔導,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二項監督、檢查、輔導及其他相關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2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運用居家托育人員辦理照顧安置兒童時,應先評估其適任性及完成兒童安置相關專業之教育訓練,並建立安置期間之訪視機制。前項人員之評估基準、教育訓練課程與時數、訪視頻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45條 居家托育人員及機構托育人員,應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取得保母或托育人員技術士證。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幼兒教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及托育機構其他人員之資格及相關事項…
-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47條 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工作人員不得對受托兒童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及其他對兒童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前項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處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
-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48條 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工作人員,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認有前條第一項規定違法行為時,得令行為人接受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終身不得擔任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工作人…
-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49條 托育專業人員、工作人員及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托育機構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受託單位應終止契約,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認定其終身不得擔任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
-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50條 托育專業人員、工作人員及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托育機構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受託單位應終止契約,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托育機構名稱:一、受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或兒童及少年性…
-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51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托育相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一、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二、於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五年內;或有同條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於同條第二項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三、…
-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55條 與居家托育人員共同居住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居家托育人員應以提供到宅托育服務為限:一、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二、有第五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前項第…
-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56條 …負責人。托育機構之負責人、主管人員、機構托育人員、工作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涉有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於調查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托育機構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受…
- 行政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5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托育相關人員與居家托育人員共同居住之人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疑似涉有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五條所定違法事件後,應於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