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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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19條 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除公用財產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必要時得分期、分區辦理。
  2.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法第十九條所稱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係指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應屬國有之下列未登記土地:一、海埔新生地。二、港灣新生地。三、河川新生地。四、廢道、廢渠、廢堤。五、其他未登記土地。前項未登記土地,除第四款所列廢道、廢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