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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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政治獻金法 第18條 …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新臺幣十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第一項所稱對同一(組)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