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側線」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1 部 條文 27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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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宜蘭工務段辦事細則 第4條 …財物之供應、管理、調配事項。七、規劃及辦理路線搶修事項。八、專用側線之管理事項。九、辦理代辦工程事項。十、養路報表之填報及路線圖表之管理事項。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2.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工務段辦事細則 第4條 …財物之供應、管理、調配事項。七、規劃及辦理路線搶修事項。八、專用側線之管理事項。九、辦理代辦工程事項。十、養路報表之填報及路線圖表之管理事項。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3.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工務段辦事細則 第4條 …財物之供應、管理、調配事項。七、規劃及辦理路線搶修事項。八、專用側線之管理事項。九、辦理代辦工程事項。十、養路報表之填報及路線圖表之管理事項。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4.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嘉義工務段辦事細則 第4條 …財物之供應、管理、調配事項。七、規劃及辦理路線搶修事項。八、專用側線之管理事項。九、辦理代辦工程事項。十、養路報表之填報及路線圖表之管理事項。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5.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中工務段辦事細則 第4條 …財物之供應、管理、調配事項。七、規劃及辦理路線搶修事項。八、專用側線之管理事項。九、辦理代辦工程事項。十、養路報表之填報及路線圖表之管理事項。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6.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段辦事細則 第4條 …財物之供應、管理、調配事項。七、規劃及辦理路線搶修事項。八、專用側線之管理事項。九、辦理代辦工程事項。十、養路報表之填報及路線圖表之管理事項。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7.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東工務段辦事細則 第4條 …財物之供應、管理、調配事項。七、規劃及辦理路線搶修事項。八、專用側線之管理事項。九、辦理代辦工程事項。十、養路報表之填報及路線圖表之管理事項。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8.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5條 …)訂、解釋;運價建議、分析及業務督考、促銷計劃研訂。(十一)專用側線相關事項擬(修)訂,自備貨車及租車業務之會辦及軍事業務、行包事故處理與防止。(十二)鐵路觀光旅遊業務之規劃與辦理。(十三)其他交辦事項。二、運轉科(一)…
  9. 行政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6條 …處所,並於原因消失後即可拆除者。二、鐵路臨港支線,特種支線或專用側線與鄰接港埠,軍事基地或公私營業事機構地區相交之道路,不宜設置立體交叉者。三、通過鐵路之道路,平均每日換算小型車交通量與每日鐵路列車次數之乘積值低於四○、…
  10.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條 鐵路專用側線之修建、養護及使用,除鐵路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11.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專用側線,係指公私營事業機關團體所修建,專供事業本身運輸之用者而言。但自備行車動力及具有鐵路應有之設備者,應依興建專用鐵路之規定申請立案發照。
  12.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3條 修建專用側線應開具左列各款事項,申請管轄鐵路核准:一、公私營事業機關團體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之姓名、住址。二、專用側線之位置及長度。三、用途及運輸數量。四、建築計畫及圖說。五、其他必要事項。
  13.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4條 …有修建必要時,應先與申請人簽訂合約,並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一、專用側線起訖地點及長度。二、用途。三、施工條件。四、養護方式。五、應繳各費之數目及繳納手續。六、其他應共同遵守之事項。
  14.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5條 專用側線之設計及建築,由管轄鐵路辦理,所需工料各費,由申請人負擔。
  15.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6條 …轄鐵路估列,由申請人按照合約規定繳納之。前項費用全部繳清後,專用側線始得啟用。
  16.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9條 因建築專用側線須改變管轄鐵路之現有路線、站場時,其變更費用概納入該專用側線之建築費計算。
  17.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0條 申請人擬變更專用側線之全部或一部時,須申請管轄鐵路核准辦理,其變更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18.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1條 管轄鐵路因站場擴建或其他原因,須變更專用側線之全部或一部時,申請人應無條件予以同意,其所需費用由管轄鐵路負擔。
  19.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2條 專用側線使用管轄鐵路所有土地時,申請人應按該鐵路土地出租之規定繳納地租。
  20.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3條 專用側線在其路界範圍內之軌道及其附屬物,屬於申請人所有。但與管轄鐵路路線銜接之道岔,其所有權應歸管轄鐵路。
  21.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4條 專用側線與管轄鐵路路線之界限,應於側線竣工圖面上標明之。
  22.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5條 專用側線之經常養護,由申請人自理,或另訂代辦養護合約,委託管轄鐵路辦理。
  23.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6條 專用側線如遇天災事變須特別整修或更換設備時,其所需費用概由申請人負擔。前項費用,於該項工程動工前繳納。
  24.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7條 專用側線需經管轄鐵路試運轉認可後,始准使用。
  25.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8條 專用側線有關員工,除管轄鐵路之調車司機外,概由申請人自行雇用,並接受管轄站長之指導監督。
  26.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9條 專用側線發到貨物及調車等事宜,依管轄鐵路之有關規定辦理。
  27.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20條 申請人如在專用側線內損壞管轄鐵路之車輛及有關設備或其他導致鐵路之損失時,應由申請人負責賠償。但應歸責於管轄鐵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