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工作」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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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6條 …所有相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為環工技師證明已盡專業工作責任,及作成簽證報告所表示意見之依據。
  2.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 第2條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五年以上與任教領域專業相關實務經驗之專業工作年資,表現優異者。二、非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具有十年以上與任教領域專業相關實務經驗之專業工作年資,表現優異者。三、曾任國家級以上之專業競賽選手、教…
  3.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第9條 …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查核工作底稿為會計師是否已盡專業工作責任之證明,並為作成查核報告表示意見之依據;查核報告中所提之意見、事實及數字均應於查核工作底稿中提供確實之證據。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查核簽證日期,指查核工作…
  4.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第14條 …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前項查核工作底稿為會計師是否已盡專業工作責任之證明,並為作成查核報告表示意見之依據;查核報告中所提之意見、事實及數字均應於查核工作底稿中提供確實之證據。
  5.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8條 …件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一、曾服務於精神醫療機構,從事精神醫療專業工作二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師(生)、臨床心理師及社會工作人員。二、曾服務於衛生機關,擔任精神衛生行政工作五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師(生…
  6.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18條 …、法規。二、兒童、少年身心發展。三、多元文化與親職教育。四、專業工作倫理。修習不同類別人員資格之專業訓練,其課程名稱相同者,得抵免之。
  7.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條 外國專業人才在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尋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就業服務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8.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外國專業人才:指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前款外國專業人才中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者。三、外國高級…
  9.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5條 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前條第四款第一目之專業工作,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並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但聘僱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學校教師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教育部申請許可,不適用就業服務法第…
  10.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6條 …動部申請許可,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第四條第四款第二目之專業工作;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勞動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依前項規定聘僱之外國專業人才,其聘僱之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從事該法第四…
  11.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7條 雇主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五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五年,不受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前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
  12.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8條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具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之就業金卡。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核發就業金卡前,應會同勞動部及外交部審查,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三…
  13.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9條 自本法施行當年度起,從事專業工作且符合一定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無戶籍並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者,或依前條規定取得就業金卡,在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者,於首次符合在我國居留滿一百八十三日且薪資所得…
  14.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11條 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並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但於本法施行前已受僱且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於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
  15.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13條 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者,其直系尊親屬得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申請核發一年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及未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期滿有繼續停留之必要者,得於停…
  16.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14條 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保險對象,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一款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之限制。
  17.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16條 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在我國連續合法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品行端正且符合我國國家利益者,得向內政部移…
  18.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17條 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其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限制:一、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
  19.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19條 外國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須長期尋職者,得向駐外館處申請核發三個月有效期限、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之停留簽證,總停留期限最長為六個月。依前項規定取得停留簽證者,自總停留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依該項規定申請…
  20.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0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準用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規定;有關入境、停留及居留等事項,由內政部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21.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1條 …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並持外國護照至我國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者,依本法有關外國專業人才之規定辦理。
  22. 行政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11108訂定) 第23條 查核工作底稿為會計師是否已盡專業工作責任之證明,並為作成查核報告表示意見之依據;查核報告中所提出之意見、事實及數字均應於查核工作底稿中提供確實之證據。
  23. 行政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第13條 查核工作底稿為會計師是否已盡專業工作責任之證明,並供為編撰查核報告之依據;查核報告中所提出之意見及事實均應於查核工作底稿中提供確實之證據。
  24. 行政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15條 查核工作底稿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是否已盡專業工作責任之證明,並作為編撰查核報告之依據;查核報告中所提出之意見及事實均應於查核工作底稿中提供確實之證據。
  25. 行政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15條 查核工作底稿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是否已盡專業工作責任之證明,並供為編撰查核報告之依據;查核報告中所提出之意見及事實均應於查核工作底稿中提供確實之證據。
  26.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8-1條 …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資格者。(二)金融科技、電子商務或電信事業等專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總公司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有助於純網路銀行成功經營者。七、依第八條規定所檢附之營業計畫書,應併記載下列事項:(一)客戶…
  27. 司法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第11條 程序監理人執行職務時,除遵守原專業工作守則與倫理守則外,並應遵守法院程序監理人倫理規範(如附件)。
  28.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7條 …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師類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後,實際從事四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並符合前款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規定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所領有師級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取得各該類別醫事職務師(一)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一、已達師(一…
  29.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認之國外大學相關醫事之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後,實際從事相關專業工作一年以上。(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相關醫事之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後,實際從事相關專業工作三年以上。(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
  30.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認之國外大學相關醫事之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後,實際從事相關專業工作七年以上。(二)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相關醫事之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後,實際從事相關專業工作九年以上。(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