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本案之法院」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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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條 …行政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設置之審判機關。五、審理本案之法院:指法官三人所組成審理國民法官案件之合議庭組織。六、專責單位:指地方法院成立之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由院長指定辦理國民法官行政事務之單位。七、地方政府:…
  2.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依法應秘密之事項。參與審判之國民對於保密義務之範圍有疑惑者,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應盡力釋疑之。前項釋疑,得說明下列事項之揭露,而未涉及評議秘密或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者,不違反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一、地方法院之環境、…
  3.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3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以書面通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或備選國民法官,除本細則或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之規定為之。本法第二十條所定備選國民法官通知之送達,不製作送達證書且不辦理寄存送達…
  4.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7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期間,均應注意維護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等之安全。審理本案之法院得審酌案件之性質、國民法官之需求、採取保護措施之實益及必要性程度,依本法第四十…
  5.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9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發現有違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意願,試圖與其接觸或拍攝其影像、錄製其聲音等行為者,應即時禁止之;於必要時並由法警維護秩序或即時通報警察機關到場處理。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相關單…
  6.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86條 …下簡稱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處理;並不得將前項偵查卷證送交審理本案之法院。檢察官為完成第二項規定之事項,宜利用提供卷證影本、電子卷證等方式妥適為之。
  7.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89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被告有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之情形,或有其他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通知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依職權處理之。前項情形,其情節急迫,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者,由審理本案之法院逕行為強制處…
  8.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91條 …請暫行安置之必要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審理本案之法院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準備程序進行之情形,認被告可能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原因,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應即時通知處…
  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92條 …事項之法官合併處理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強制處分事項;至審理本案之法院行第一次審判期日或全案經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後,始行報結。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關於暫行安置之事項,得以前項所定方式,分由處理強制處分事項…
  1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93條 …置事項之卷證資料應另行編號保管,於各該程序終結後獨立歸檔;除審理本案之法院認有調查必要並調卷之情形外,不得併入本案卷宗內。
  11.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95條 …計畫。六、本案審理程序進行之程度。前項附帶民事訴訟之審理,由審理本案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規定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審理,不適用本法之規定。當事人於本案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之證據者,法院不得閱覽其…
  12.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16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宜以適當方式,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告知蒐集其個人資料之目的、項目、範圍、利用方式,及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所定權利與救濟方式。前項情形如係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得自由選…
  13.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17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於行政作業流程中,處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者,其相關公文書應列密等,並以密件方式處理。但個人資料已經以代號或其他適當方式遮隱,且可用以對照識別所遮隱個人資料之資訊(以下簡稱…
  14.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19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寄發通知予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時,應注意不得於信封上記載足以辨識其所參與審判個案之資訊。前項通知之寄發,經法院斟酌個案具體情形,認有特殊必要者,得由專人親送,或於信封外觀隱去國民法…
  15.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24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提供國民法官案件之新聞資料予媒體時,應注意不得揭露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於宣判或法院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後,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以…
  16.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32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提供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予其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時,得告知其所負保密義務及維護個人資料安全之責任。前項情形,於認有必要時,並得請其聲明或切結遵守保密義…
  17. 司法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6條 …理意見告知專責單位人員。前二項情形,專責單位應將處理結果報告審理本案之法院。
  18.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條 選任程序相關事項,由審理本案之法院處理之。前項事項之相關行政作業事宜,由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經指定辦理國民法官業務之科室(以下合併簡稱專責單位)依前項法院之指示辦理之。
  19.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4條 地方法院及審理本案之法院應預先規劃以清楚易懂之標示、合理之動線與簡明之報到方式,引導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進入選任會場。地方法院及審理本案之法院於選任期日程序進行過程中,宜藉由適當之程序與內容安排,減輕候選國民法官等待時之負…
  20.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5條 地方法院及審理本案之法院應採取必要之安全維護措施,以確保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後,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安全受充分保障,而得以安心參與審判。
  21.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6條 …體之安排規劃;就其實際執行事項,除既有指揮監督關係外,並應依審理本案之法院指示,為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