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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3 頁-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所定審核機關,於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時,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於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時,指直轄市、縣…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2條 …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審核機關為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置於經環境影響評估且具排放總量規定之區域者,於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應同時檢具該區域管理單位核定之排放量分配證明文件。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8條 …,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審核機關為之: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二、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差異說明書。三、試車計畫書,其內容如下:(一)試車步驟或程序及達到…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0條 公私場所於審核機關依第三十三條通知試車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公私場所接到試車通知者,應依試車計畫書完成試車,並於核准試車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審核機關提送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或足供認定符合本法相…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2條 …成固定污染源設備安裝或建造者,得填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向審核機關同時申請設置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一、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試車計畫書。二、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文件。三、符合燃料成分標準之證明文件。四、屬應實施環境影…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3條 …者,應先檢具符合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試車計畫書,逐案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機關核准者,於核准試驗期間依試車計畫書試驗,不受第一項之限制。公私場所從事經核准之試驗,應詳實建立紀錄,保存六年備查。且試驗期間內公私場…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4條 …規定,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審核機關為之: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二、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三、生產製程流程圖說。四、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之種類…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7條 …或提升防制效率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條件異動,未涉及原許可之製程及設施正常運作功能、防制效率及排放量改變者,應報請審核機關備查,取代原許可證操作條件。審核機關認有必…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8條 …設施或防制設施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重新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異動所需之工程期程等相關文件。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9條 …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審核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逾前項期間,經審核機關通知換發或補發許可證者,應於審核機關通知翌日起十日內檢具前項證明文件影本,向審核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第一項換發或補…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30條 …三十條規定申請許可證展延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審核機關為之:一、申請展延設置許可證者,應檢具設置工程進度變更說明表。二、申請展延操作許可證或燃料使用許可證者,應檢具一年內最近一次之檢測報告,或其他足以說明符…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31條 審核機關受理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申請,應依下列程序完成審查,且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項目或內容以外之事項,並將審查結果作成准駁決定:一、形式審查:審核機關應於收到網路申請及…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32條 審核機關受理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申請時,下列申請文件應經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且經簽證後得免再審查:一、第十二條第一項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二、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差異說明書及同條項第…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33條 審核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通知公私場所審查結果,屬申請操作許可證或燃料使用許可證者,審核機關應併同通知辦理下列程序:一、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申請操作許可證者,應通知進行試車。二、依第十八條第二項申請操作許可證者,應通知…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34條 審核機關受理各項許可證申請文件,經審查符合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者,應於完成審查後十四日內完成證書製作並通知公私場所繳納證書費及領取許可證。審核機關依前項規定通知公私場所領取操作許可證者,應令公私場所檢具目的事業主管…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35條 審核機關受理各項許可證申請案件,經認定應補正資料者,其審查意見應一次性提出,除因公私場所補正文件而新增之審查意見外,後續通知限期補正時,不應有前次通知限期補正未列明之審查意見。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36條 審核機關受理各項許可證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經審查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一、形式審查之資料、文件有欠缺或不完整。二、未繳納審查費。三、設置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四、操作許可證申請文件…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37條 審核機關受理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合併申請,應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審查,經審查通過後,通知公私場所領取設置許可證,並於公私場所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後,通知公私場所進行試車,再依第…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38條 審核機關受理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申請,應依操作許可證之申請、審查及核發程序規定辦理,並將燃料使用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合併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記載,其相同應記載事項得不重複核定。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39條 審核機關受理公私場所依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補發、換發許可證或改變許可證應記載事項之基本資料者,應依公私場所申請事項及其檢具之證明文件核實記載,不得於許可證基本資料改變、補發或換發申請事項以外,任意變更其他應記載事項。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40條 審核機關除發現核發之許可證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未符合本法規定之顯然錯誤者,應即更正並限期公私場所換領證書外,不得依職權變更許可證應記載事項。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41條 公私場所依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試車或檢測時,審核機關核定操作許可證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操作條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主要原(物)料及燃料使用量達申請之百分之八十以上者,應依申請內容作為操作許可證之核定內容。二、主要原(物…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42條 審核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確實審核,據以核定操作許可證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之處分增加法規所未明定之義務:一、非屬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排放標準之適用對象,逕予指定適用該排放標準。二、非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之…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43條 審核機關審查許可證展延,應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除符合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情形得據以變更外,不得變更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操作許可內容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燃料使用許可內容。前項變更,包含審核機關以任何形式之處分規…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44條 審核機關受理下列申請時,應依原許可證期限核定:一、依第二十七條申請操作許可證或第二十八條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者。二、依第二十九條申請操作許可證換發或補發者。前項申請期間於原許可證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者,公私場所得併同提送…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45條 審核機關依第三十六條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超過總補正日數者,應駁回其申請。屬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文件,公私場所於期限內已補正而仍不合規定者,審核機關得再通知限期補正,總補正次數以三次為限,屆滿三次仍不…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46條 審核機關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駁回:一、公私場所申請設置許可證,其固定污染源設置於不得設置生產設施之處所或用地。二、公私場所申請設置許可證,其固定污染源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違法而不得設置。三、公私場所申請許可…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47條 …所執行試車計畫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核機關應令公私場所改善、停止試車或檢測:一、依試車計畫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內容進行試車或檢測而有違反本法規定。二、未依試車計畫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內容…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48條 審核機關辦理公私場所二以上固定污染源合由同一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其任一固定污染源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或第八十八條規定申請核發許可證時,經審核機關認定與申請者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固定污染源,審核機關得要求其併同申請。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49條 審核機關審查公私場所依第十八條規定提出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時,其檢測應以下列項目為限:一、預估需核定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粒狀污染物及揮發性有機物。二、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訂定特定業別或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