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削減量差額」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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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8條 …種類及規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前項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2.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9條 …下列來源取得,並以較低之比例抵換:一、固定污染源依規定保留之實際削減量差額。二、交易或拍賣取得之排放量。三、改善移動污染源所減少之排放量。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量。前項拍賣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者,其拍賣辦法由中央…
  3.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61條 …第三項規定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二、違反第八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交易及管理事項之規定。
  4.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2條 …之防制措施。二、保留:指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經認可之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不立即抵換或交易之作為。三、抵換:指公私場所將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扣抵空氣污染物排放增量之作為。四、交易:指公私場所將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
  5.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3條 …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等四類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申請。
  6.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4條 …防制措施,致有實際削減量者,得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前項實際削減量差額之計算,以日曆年為期,公斤為單位,四捨五入至個位數。
  7.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5條 公私場所依前條第一項申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其申請期限規定如下:一、防制措施屬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四目者,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完成變更或異動後十八個月內。二、防制措施屬第二條第一款第三目者,應於固定污染源操作…
  8.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6條 公私場所申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時,應填具申請表,敘明實際削減量差額產生之空氣污染物種類並檢具下列文件:一、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二、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三、實際削減量差額來源說明。四、實際削減量差額計算相關證…
  9.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7條 …量抵換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名稱。二、需增量之說明及預計需抵換實際削減量差額之空氣污染物種類及其數量。三、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於設計、發包採購、設置之期程。四、採第二條第一款第三目之防制措施者,應說明汰舊換新方式。前項第三…
  10.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8條 …得與其他公私場所共同合作採行防制措施,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申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並得依其約定分配取得實際削減量差額。前項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之申請,應由共同合作之公私場所擇一代表提出,並檢具共同合作公私場所全體署名經公證之…
  11.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實際削減量差額申請後,應自收件日起七日內通知公私場所繳納審查費,自公私場所完成繳費翌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並得進行現場勘查。前項申請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
  12.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實際削減量差額,應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之方式計算排放量,且採行防制措施前後實際排放量之計算方法應相同。但採行第二條第一款第三目之防制措施者,其採行防制措施後實…
  13.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11條 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應登載下列事項:一、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有效期間及文號。二、基本資料:公私場所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三、認可內容:(一)實際削減量差額產生之空氣污染物種類。(二)採行之防制措施。(三)實際削減量差額數量…
  14.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12條 公私場所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仍須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檢具申請表及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15.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實際削減量差額展延申請後,應自收件日起七日內通知公私場所繳納審查費,自公私場所完成繳費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前項申請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
  16.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前條實際削減量差額展延申請,應指定其中百分之二十之實際削減量差額核發公私場所,自核發日起一年內,專供不同法人之公私場所交易之用,其餘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核發之比率規定如下:一、依第十二條規定期限…
  17.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15條 公私場所得於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時,檢具申請表及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空氣污染物排放抵換,至遲應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發前完成抵換。
  18.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16條 空氣污染物排放抵換原則如下:一、公私場所用以抵換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應來自同一總量管制區。二、以相同空氣污染物種類抵換為原則。三、不同空氣污染物種類排放增量之抵換,以空氣污染物具有相同空氣品質維護效益,且經直轄市、縣(…
  19.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17條 …五條規定申請抵換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公所場所檢附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之效期依序抵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實際削減量差額,退還或核發給公私場所。一、抵換後有剩餘實際削減量差額。二、公私場…
  20.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18條 公私場所得以交易方式取得實際削減量差額,並於實際削減量差額交易完成後,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異動:一、買賣雙方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
  21.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實際削減量差額交易申請後,應自收件日起七日內通知公私場所繳納審查費,自公私場所完成繳費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前項申請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
  22.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交易申請,應將賣方之實際削減量差額,依一.二比一之比例核予買方。
  23.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21條 公私場所之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於有效期間內因毀損、滅失或登載之基本資料異動或者,公私場所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十日內,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24.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2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公私場所實際削減量差額之認可、保留、展延、換補發、抵換或交易等異動事項,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管理平臺。
  25.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23條 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未切實依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認可內容,採行防制措施。二、排放量申報文件或資料虛偽記載。
  26.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24條 …十日內,將公私場所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之削減量差額證明換發為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前項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有效期限為三年,其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數量應與本辦法施行前公私場所取得之削減量差額證明登載內容一致。但本辦法施行前公私場所…
  27.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25條 …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收回其實際削減量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