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學生」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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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13條 …予獎勵。學校辦理校外實習之合作機構,長期提供學校實習名額,且實習學生畢業後經一定程序獲聘為該機構正式員工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比率者,主管機關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2.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第3條 …課程整體規劃及運作機制。(二)實習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三)實習學生之安全維護。(四)實習學生之不適應輔導或轉介。(五)實習輔導及訪視運作機制。二、實習成效:(一)實習學生就業輔導成效。(二)實習學生對實習課程滿意度成效…
  3.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第4條 …參與實習課程人數。九、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遴選及考核。十、校外實習學生之教學及輔導。十一、校外實習合作機構長期留用學生占學生參與校外實習人數比率。十二、前次評量結果改進情形。十三、其他特色發展及優良績效。前項第九款至第十一…
  4.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第6-1條 …實習場所安全防護設備之配置及相關安全措施之規劃。三、學校應為實習學生投保校外實習團體傷害保險,並應負擔保險費用;合作機構應為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實習學生,依法辦理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
  5.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第6-2條 …及健全設施、設備。三、符合境外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或確保實習學生之職場安全及身體健康。四、無重大違反當地性別歧視、性騷擾或就業歧視相關法令及國際公約。五、無重大違反當地勞工權益相關法令及國際公約。
  6. 行政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第2條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二、實習指導教師:指師資培育之大學聘任指導實習學生之教師。三、實習輔導教師:指師資培育之大學聘任輔導實習學生之編制內專任教師。四、教學實習輔導員:指師資培育之大學聘任協同實習輔導教師實施教學實習之人員。…
  7. 行政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第5條 …或二月起至七月為起訖期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連續實習半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連續實習之限制:一、因重大傷病取得醫院證明,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核准。二、不可…
  8. 行政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第7條 …,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申請修習教育實習之程序及資格審查。二、實習學生實習時之權利及義務。三、實習同意書之內容。四、實習計畫,包括實習內容、項目、方式、教育實習機構及請假或例假之規定。五、教育實習起訖時間、輔導與成績評定項…
  9. 行政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第9條 …為實習指導教師。實習指導教師,應依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之規定指導實習學生;每人指導實習學生人數,每學期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指導每位實習學生次數不得少於二次,師資培育之大學並應支給差旅費。因災害防…
  10. 行政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第10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實習學生進入教育實習機構前,應完成下列事項:一、舉辦行前說明會,向實習學生說明教育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職業倫理等事宜,並適時邀請教育實習機構參與。二、與教育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三、與實習學生簽訂實習同意…
  11. 行政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第11條 …資培育之大學指派人員定期到校輔導。四、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實習學生成績評定。教育實習機構辦理前項事項時,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主動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第一項第一款教育實習輔導小組,其成員由教育實習機構之行政單位代表及編制內…
  12. 行政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第12條 …之一:一、能結合理論及教學實務經驗,示範有效教學技巧。二、對實習學生具有輔導能力,適時給予協助及指導。三、了解教育實習機構行政事務。實習輔導教師應依實習契約及實習計畫進行實習輔導;每人每學期以輔導實習學生一人為限。但有下…
  13. 行政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第13條 實習學生進入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前,應與師資培育之大學簽訂實習同意書,並應參加師資培育之大學舉辦之行前說明會。
  14. 行政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第14條 具有兵役義務之實習學生修習教育實習,得依兵役相關規定辦理延期徵集入營。前項實習學生中途因故終止實習;應於終止實習次日起三日內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師資培育之大學並應輔導其儘速通知。
  15. 行政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第15條 實習學生修習教育實習時,應有實習輔導教師或專任教師或教學實習輔導員在場指導。
  16. 行政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第16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全時教育實習,指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機構日間辦公時間內全程修習教育實習,不得進修、兼職或從事其他業務。前項全時教育實習期間之請假別及日數,依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辦理。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
  17. 行政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第17條 實習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教育實習前發現者,撤銷其修習資格;教育實習期間發現者,應終止教育實習;實習結束成績公布前發現者,實習成績不予計分;實習成績公布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實習及格資格;已發給教師證書者,撤銷其教師證…
  18. 行政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第19條 實習學生經師資培育之大學評定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者,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以書面通知。前項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者,得重新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
  19. 行政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第20條 實習學生對教育實習終止、實習成績評定結果不服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提起申訴,其申訴應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備具理由提出;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作成申訴決定,並通知實習學生。實習學生就師資培育之大學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師資…
  20. 行政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第23條 實習學生符合法令規定資格,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者,得於教育實習期間,配合教育實習機構進行下列教學活動:一、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習扶助、社團活動指導、監考或其他教學活動。二、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滿三個月之代課及幼兒園…
  21. 行政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第24條 …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教學實習輔導員或參與成績評定者,為實習學生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實習學生申請實習之文件,或實習成績評定有虛偽不實者,在實習期間者,撤銷其實習資…
  22. 行政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第25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得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向實習學生收取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成績評定,得收取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前二項教育實習輔…
  23. 行政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3條 …、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三、校園性別事件: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性侵害:指性…
  24. 行政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4條 …、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二、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