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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
筆
類別:
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司法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2條
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
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占缺法院應於其屆滿七十歲前三個月,函報司法院核定。
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
年滿六十五歲,身體衰弱,難以勝任職務者,得檢附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書,向占缺…
司法
法官法
第77條
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
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滿六十五歲者,得申請調任地方法院辦理簡易案件。
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
年滿六十五歲,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