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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18條 現役軍人因作戰或服公務失蹤被俘後,忠貞不屈或情況不明者,其家屬之待遇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2. 行政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第2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家屬之待遇,指家屬生活維持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