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語為通行語地區」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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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2條 …字:指依各地通行客家腔調,用以溝通及表達客語之書寫系統。二、客語為通行語地區:指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及客語為通行語之一地區。三、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指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施行時,客家人口達二分之…
- 行政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3條 客語為通行語地區,由本會定期公告新增名單。
- 行政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4條 客語為通行語地區應保障居民參與政府機關(構)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當地通行之客語。
- 行政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5條 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內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對外提供公共服務時,應具備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之能力。
- 行政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6條 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內之公用事業、政府特許行業對外提供公共服務時,應具備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之能力。
- 行政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7條 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內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及地方廣播電台,於公用或公益頻道製播客家語言及文化相關主題電視或廣播節目,並於各項活動廣告、宣傳、製播客語版本時,各級政府應予以獎勵。前項節目,得以自製或開放地方公民團體參與方式製播。
- 行政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8條 各級政府應鼓勵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內之民間企業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及播音;具臨櫃服務性質者,應於必要時,提供口譯服務。
- 行政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9條 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學前及國民基本教育之學校及幼兒園,應保障學童以客語作為學習及教學語言之權利,並積極進用客語師資。
- 行政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10條 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客家文字書寫公文書、設置客語通行語及傳統名稱之標示。
- 行政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13條 服務於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公教人員,於本辦法施行後八年內,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構)、學校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能力認證,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者,應給予獎勵,並得列為陞任之評分項目。前項機關(構)、學校應自訂所屬公教人員逐年…
- 行政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14條 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執行客語為通行語相關事項成效優良者,本會得予以獎勵。前項成效優良者,除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之相關承辦人員應予敘獎外,本會並得視各年度預算發給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