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編製目錄公開」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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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定期編製目錄公開,指主管機關應自取得文物之日起半年內完成文物之目錄編製作業並公開之。前項目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文物之名稱及典藏號碼。二、文物之內容要旨。三、文物之取得日期。四、文物之所在地或保管場所。…
  2.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6條 國史館所管理之總統、副總統文物,應定期編製目錄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