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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教育基本法 第6條 …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但宗教研修學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2. 行政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 第6條 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設立之宗教研修學院,其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勵、補助者,採定額方式辦理,不適用第四條規定;其金額,由本部定之。
  3.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7條 私立學校不得強制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或修習宗教課程。但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4.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8條 …養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得向教育部申請許可設立宗教研修學院;其他經宗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法人,亦同。前項之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宗教學位授予之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宗教主管機關定之。
  5. 行政私立學校法 第61條 …正之條文施行前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為捐贈者,或宗教法人捐贈設立宗教研修學院時,除依法予以獎勵外,並得依有關稅法之規定減免稅捐。
  6.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2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宗教研修學院,指專為培養特定宗教之神職人員及宗教人才,並授予宗教學位,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之私立大學或私立大學下設之學院。
  7.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3條 宗教研修學院依其設立程序,分類如下:一、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報經本部許可設立者。二、由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宗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具宗教性質之財團法人或公益…
  8.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學校法人或第二款宗教法人申請籌設宗教研修學院,應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提出籌設學校計畫,報本部審核後,許可籌設。宗教法人為前項申請時,應檢附載有籌設宗教研修學院為其設立目的之章程、法人決議籌設宗教研修學院…
  9.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5條 學校法人或宗教法人經依前條規定許可籌設宗教研修學院後,應於三年內依籌設內容,完成籌設及立案許可。學校法人或宗教法人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完成宗教研修學院之立案許可者,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載明理由,向本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
  10.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6條 宗教研修學院之校地,其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且應毗鄰成一整體,不得畸零分散。前項校地應符合環境影響評估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11.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7條 宗教研修學院之校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足夠之教學、實習與特別教室或場所,及學校行政、學生活動所需之場所。二、申請立案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四千平方公尺以上。
  12.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8條 宗教研修學院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針對各系、所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之教學、輔助及實驗(習)設備。二、設有圖書館,並備置足夠之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及相關設備。
  13.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9條 宗教研修學院完成籌設後申請立案時,其設校經費及設校基金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具募款能力。二、設校基金新臺幣五千萬元…
  14.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0條 宗教研修學院之教師資格,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大學法相關規定。宗教研修學院師資除依一般大學之規定,應有三分之一以上課程由符合大學教師資格條件者擔任外,其餘得以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15.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1條 宗教研修學院申請設立或調整系、所、學位學程,應依大學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宗教研修學院及其系、所、學位學程之名稱,均應冠以該學院所屬宗教名稱或該宗教慣用之文字。
  16.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2條 宗教研修學院學生總人數,以不超過二百人為限。但情形特殊且經本部依相關規定評鑑績優,經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17.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3條 宗教研修學院之宗教學位授予,依學位授予法之規定辦理;其學位名稱,應冠以該學院所屬宗教名稱或該宗教慣用之文字。
  18.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4條 宗教研修學院校長選聘及解聘事項之相關規定,應由所屬法人董事會或理事會訂定,報本部備查。
  19.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5條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後,宗教法人繼續辦理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之宗教教義研修機構者,宗教研修學院之名稱、校地、校舍及相關教學資源,應與宗教教義研修機構明確區別。前項宗教教義研修機構學員除依法令規定入讀宗教研修學院外,宗教研修學院…
  20.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6條 宗教研修學院由宗教法人設立,其法人事務涉及學校運作者,準用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
  21.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7條 宗教研修學院屬第二條私立大學下設之學院者,應依大學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不適用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
  22. 行政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8條 宗教研修學院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本部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宗教研修學院評鑑。
  23. 行政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2條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之改名規定,不適用於依私立學校法第八條設立之宗教研修學院。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之合併,分下列三類:一、存續合併:合併後擇一校存續,其他學校變更為存續學校之一部分、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二…
  24. 行政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條第二項規定捐贈學校法人、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或其他宗教法人設立宗教研修學院時,亦同。
  25. 行政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正施行後依法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與其所屬私立學校及宗教法人所設宗教研修學院。
  26. 行政學生輔導法 第11條 …餘數達四百五十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
  27.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41條 …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宗教研修學院校長,得以大學畢業,具有宗教研修教學經驗十年以上及宗教事業機構主管職務經驗六年以上者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