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補正或改善」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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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噪音管制法 第35條 …準或其他符合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完成補正或改善。未於本法規定期限屆滿前完成補正或改善者,其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認定查驗方式、法規執行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
  2.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處分事由,其須限期補正或改善者,應載明補正或改善內容、期限、完成補正或改善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及屆期未完成補正或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之相關規定。
  3.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前條所稱完成補正或改善,指完成補正或改善行為,並檢齊證明文件報請處分機關查驗,經處分機關查驗符合規定者。
  4.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者,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於期限內完成補正或改善時,應於其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補正或改善,並於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向處分機關申請重新核定補正或改善期限。
  5.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續處罰之起算日,依下列規定:一、未於補正或改善期限屆滿前檢齊完成補正或改善證明文件,向處分機關報請查驗者,自其補正或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二、於補正或改善期限屆滿前檢齊完成補正或改善證明文件,向處分機關報請查驗者,經處…
  6.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按日連續處罰中,經完成補正或改善,檢齊證明文件送達處分機關者,自送達之翌日起暫停按日連續處罰。
  7.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依前條規定暫停按日連續處罰者,經檢齊完成補正或改善之證明文件送達處分機關後,經查驗認定仍未完成補正或改善者,自暫停日起繼續按日連續處罰。
  8.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停止日,依下列規定:一、檢齊完成補正或改善之證明文件送達處分機關後,經查驗認定補正或改善完成者,以暫停日為停止日。二、經處分機關依法命其停工、停業或歇業者,自其停工、停業或歇業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
  9.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經處分機關依本法規定命其停工或停業者,應於復工、復業前,檢具完成補正或改善證明文件或經處分機關指定之文件,向處分機關申請;經處分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復工、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