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制之核物料」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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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細則所稱安全管制之核物料,係指左列一種或多種物料之總重量在五千公克以上者而言。一、鈾-二三五(鈾中含鈾-二三五同位素濃縮度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二、鈾-二三三。三、鈽。四、鈾-二三五、鈾-二三三及鈽之合併物。前項總重量之…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公私立機構或個人合法持有或使用安全管制之核物料者,其輸入、輸出、運送或儲存之安全管制,應依第二十三條至三十二條之規定辦理,各該條未規定者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申請安全管制之核物料輸入輸出者,應檢附其運送計畫及安全管制計畫(包括儲存)各一份,報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後為之。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安全管制之核物料由公路運送者,除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將有關運送事宜通知當地及沿途軍警機構外,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除不得違反道路行車速率外,行車一至二小時,應停車於曠野路旁休息,並施行警戒,行車四小時以上,應停車更換駕駛人…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安全管制之核物料應盡量避免由鐵路運送。但必須由鐵路運送者,除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實施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一、須以專列火車或附掛於貨物列車之專車運送。二、至少指派護送人員一人,於停車靠站時下車監視,並與車站軍警聯繫。三、將運…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安全管制之核物料由海洋運送者,除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將有關運送事宜通知起卸港之港務管理機關及當地、沿途軍警機構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包件必須置於可予隔離並加封條上鎖之船艙或貨櫃內,並指派護送人員一人監視之。二、船舶抵達…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安全管制之核物料由空中運送者,除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將有關運送事宜通知民用航空站及當地、沿途軍警機構外,應以貨機運送,並指派護送人員一人護送之。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安全管制之核物料不論係由公路、鐵路、海洋或空中運送,均應採用直達運送。如遇意外事故必須轉運時,應於護送人員監視下為之。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安全管制之核物料,其儲存地區應由所有人依其重要性劃分為左列三區,報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並實施管制。一、管制區:外圍以不易攀越之密集鐵剌網或頂端加裝密集鐵剌網之圍牆圍繞,置崗哨,並設置專業警察看守,僅許管制及工作人員配帶附…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安全管制之核物料之持有人或使用人,應為左列記錄存檔,以備原子能委員會檢查。一、警衛、護送人員及管理員之姓名、住址。二、被允許進入物料區、重要區人員之姓名、住址及識別證(或參觀證)證號。三、訪客進入之時、地、訪問理由及停留…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安全管制之核物料有盜失、破壞或其他事故發生時,其持有人或使用人應立即先行報告原子能委員會,並於十五日內提出詳細之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