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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6條 本法施行前依電信法授權訂定之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或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取得專用無線電頻率核配者,應於電臺執照屆期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檢具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及換發電臺執照。…
- 行政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5條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與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依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與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設置使用者,從其規定。
- 行政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學術試驗無線電臺,係指以研究無線電學術及技術創新為目的,專供試驗、實習而設置之無線電臺(以下簡稱電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