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引水人」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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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第3條 …類科及報考引水區域,分發各該轄區引水人辦事處學習。學習期間為學習引水人。
  2.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第4條 學習引水人於接獲交通部學習通知後,應依規定時間向引水人辦事處報到,逾期未報到者不准學習。但因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無法即時接受學習時,應檢具證明文件向考選部申請,經核准後得延期學習。申請延期學習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為一…
  3.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第5條 學習引水期間為三個月,特殊港區得酌予延長。學習引水人非因重大事故不得請假,請假時間積滿七日者,停止其學習,其已學習之成績不予計算。本學習課程,如附表一。
  4.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第6條 引水人辦事處應指定指導引水人偕同學習引水人上船學習領航,但不得令學習引水人單獨執行領航業務。
  5.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第7條 學習引水人應尊重指導引水人及船長之指揮權,違者得由引水人辦事處視其情節輕重,酌予扣除其學習成績分數。
  6.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第8條 學習引水人於學習引水期間應製作學習紀錄送請各指導引水人考核。
  7.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第9條 學習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以七十分為及格。引水人辦事處應於學習引水人學習期滿七日內填妥附表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成績考核表,並以密件函送交通部轉考選部,經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考選部報請…
  8.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第10條 學習引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停止學習,已學習之成績不予計算: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或易服勞役。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不在此限。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三、經司法機關拘留、拘提、羈押、留…
  9. 行政引水法 第2條 …指在中華民國港埠、沿海、內河或湖泊執行領航業務之人。本法所稱學習引水人,係指隨同引水人上船學習領航業務之人。
  10. 行政引水法 第28條 引水人領航船舶時,得攜帶有證件之學習引水人一名;如經船長之許可,得攜帶學習引水人二名。
  11. 行政引水法 第39條 …領航而濫收引水費者。五、船長無正當理由拒用引水人,或拒絕攜帶學習引水人上船,或強迫引水人逾越引水區域執行業務者。六、船舶所有人或船長關於船舶之吃水或載重,對於引水人作不實之報告者。七、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僱用業經廢止執業證書…
  12. 行政引水法 第42條 學習引水人之資格與學習、情形特殊引水區域之引水人資格、引水人執業證書與登記證書之核發、證照費之收取、引水人執業之監督、引水人辦事處之設置、監督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13.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24條 學習引水人應隨同引水人上船學習領航,不得單獨執行領航業務。
  14.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25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甲種引水人考試錄取者,得申請在港埠沿海為學習引水人。
  15.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26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乙種引水人考試錄取者,得申請在內河、湖泊為學習引水人。
  16.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27條 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學習引水人。
  17.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28條 學習引水人應尊重指導引水人及船長之指揮權。
  18.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29條 學習引水人學習領航期間為三個月。
  19. 行政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30條 學習引水人學習領航期滿,由引水人辦事處出具學習成績考核表以密件函送交通部轉送考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