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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學生輔導法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其任務如下:一、統籌規劃、配置及運用專業輔導人員。二、提供學校嚴重…
  2. 行政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指各級主管機關所設具有專責人員及預算,負責辦理學生輔導業務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