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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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指第八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金錢信託。
  2. 行政信託業法 第32條 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以下列為限:一、現金及銀行存款。二、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三、投資短期票券。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前項金錢信託,規定營運範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