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進口事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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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一、可用存量:指天然氣進口事業於其自備儲槽中儲存之天然氣數量,加計已抵港液化天然氣運輸船所裝載之天然氣數量。二、天然氣售價:指天然氣進口事業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計算方式所計算之售價。三、供應管制…
  2.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3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因天然氣進口來源數量不足,或天然氣運輸船船期延誤之原因,致其存量可用天數低於存量下限天數(以下稱可用存量不足)時,應依本辦法實施供應管制。前項存量可用天數,以天然氣進口事業當日上午八時之可用存量為分子,前一…
  3.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4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因前條第一項原因,預期存量可用天數不足時,應於原因事實發生後七日內,將可能發生可用存量不足之期間、數量,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天然氣進口事業可用存量不足期間應依限制用戶用氣供應管制方案(以下稱供應管制方案)實…
  4.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5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可用存量不足時,應依下列順序及比率管制天然氣之供應:一、電業用戶,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十。二、汽電共生系統用戶,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五。三、工業用戶,減供日平均用量百分之五。四、電業用戶,再減供日平均用量百…
  5.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6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實施供應管制方案時,應於實施三日前通知其用戶;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對公用天然氣事業減供用量者,應於五日前通知之。停止實施供應管制方案時,應於停止實施一日前通知其用戶。
  6.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7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之存量可用天數達存量下限天數以上時,天然氣進口事業應停止實施供應管制方案。天然氣進口事業實施供應管制方案,應於停止實施供應管制方案後三日內,將實施之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命其提出補…
  7.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8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因天然氣進口事業實施供應管制方案減供用量,得對其供氣區域內之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依輪流停供方案實施輪流停供。但天然氣進口事業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減供用量者,不得實施輪流停供。公用天然氣事業實施輪流停供時,…
  8.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10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停止實施供應管制方案時,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即停止實施輪流停供方案。
  9.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11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因進口天然氣價格上漲,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依本辦法實施價格管制:一、天然氣進口平均價格月上漲幅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二、天然氣進口平均價格連續三個月累積上漲幅度超過百分之五十。
  10.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12條 天然氣進口平均價格上漲幅度達前條規定時,天然氣進口事業應檢具相關資料提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民所得水準、物價變動指數及經濟成長指標因素後,於必要時,得命天然氣進口事業暫不調整或部分調整其天然氣售價。
  11.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13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因前條第二項規定未調整天然氣售價之部分,得將之列為應調未調之成本,並於計算天然氣售價時,得加計之。前項應調未調之成本,天然氣進口事業應以獨立帳目記載之。
  12. 行政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14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於調整天然氣售價時,應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13.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3條 …天然氣事業、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或運輸等用戶之事業。四、天然氣進口事業:指由國外進口液化天然氣,供應國內公用天然氣事業、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或運輸等用戶之事業。五、公用天然氣事業:指以導管供應天然氣予家庭、商業及…
  14.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5條 …及其容量。六、處理工廠或輸儲設備屬租用者,檢附租約證明。經營天然氣進口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接收站位址及卸收容量。三、進口及供應計畫。四、輸儲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五、…
  15.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55-1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進口事業之卸收設備、儲氣設備、氣化設備、摻配設備、高壓輸配氣設備或監控調度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
  16. 行政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天然氣生產事業、天然氣進口事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生產數量、進口數量、出口數量、熱值及其他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二。
  17.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十五萬元。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天然氣進口事業者,應繳納之登記費如下:一、年卸收容量超過三百萬噸之申請案:每件新臺幣三十萬元。二、年卸收容量三百萬噸以下之申請案:每件新臺幣十五萬元。
  18. 行政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然氣生產事業應於儲氣設備、輸配氣設備及摻配設備設置之。(二)天然氣進口事業應於儲氣設備、輸配氣設備、摻配設備、氣化設備及卸收設備設置之。(三)公用天然氣事業:1.應於儲氣設備及連接交貨口整壓站設置之。2.未連接交貨口整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