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放射性物質」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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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6條 …:一、核子燃料、核子原料、用過核子燃料、小產源放射性廢棄物、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等相關管制法規之蒐集及研擬。二、核子原料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與設定質權申請之審查及管制。三、…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7條 …事項。(八)其他有關環境輻射管制事項。五、輻安評估科:(一)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之督導及管制事項。(二)民生相關物資放射性含量之督導及管制事項。(三)輻射意外事故之評估及處理之督導事項。(四)國內、外輻射異常事件之資料蒐集…
- 行政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3條 …物(以下簡稱廢棄物),指下列規定以外之固體放射性廢棄物:一、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之廢棄物。二、經核子醫學診斷、治療之離院病患所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前項廢棄物之限值,依附表之規定。
- 行政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天然放射性物質:指天然生成且含有鈾、釷、鉀等天然放射性核種或含有其衰變後產生的放射性核種之物質。但不包括核子原料及核子燃料。二、活度:指一定量之放射性核種在某一時間內發生之自發衰變數目。三、活度濃…
- 行政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4條 …廢棄物包括:一、主管機關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四條公告納入管理之天然放射性物質,經非核能工業相關之技術加工而導致活度濃度增強,所衍生之廢棄物或受其污染之廢棄物。二、經主管機關公告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質之廢棄物。前項第二款之公告應…
- 行政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天然放射性物質:指天然生成且含有鈾、釷、鉀等天然放射性核種或含有其衰變後產生的放射性核種之物質。但不包括核子原料及核子燃料。二、活度:指一定量之放射性核種在某一時間內發生之自發衰變數目。三、活度…
- 行政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第3條 本法第四條所定天然放射性物質有影響公眾安全之虞者,為其所含核種活度濃度大於附表二基準值且造成一般人之年有效劑量大於一毫西弗者。
- 行政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第4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一、供作輻射源使用之天然放射性物質。二、含天然放射性物質之事業廢棄物或開採、提煉、使用、處理或貯存天然放射性物質等作業所衍生之廢棄物。
- 行政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第5條 天然放射性物質達第三條所定一定值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公告納入本辦法管理(以下簡稱公告納管)。前項公告,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行政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第6條 天然放射性物質經主管機關公告納管後,其輻射劑量評估結果造成工作人員之年有效劑量大於六毫西弗者,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對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並提出輻射防護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 行政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第7條 天然放射性物質經主管機關公告納管後,其輻射劑量評估結果造成工作人員之年有效劑量六毫西弗以下者,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執行作業與環境監測,並實施作業場所人員進出管制。
- 行政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第8條 從事開採、提煉、使用、處理、貯存天然放射性物質等場所轉作其他用途,造成一般人之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前項場所轉作其他用途者,其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應檢附輻射安全評估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
- 行政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第9條 建材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達主管機關公告納管範圍,其建材表面○.一公尺處之輻射劑量率每小時超過○.二微西弗者(不含背景值),應實施活度濃度分析;其活度濃度指數及使用範圍,依附表一規定。前項指數超過附表一規定者,採個案審查方式…
- 行政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第10條 商品含天然放射性物質且有影響公眾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該商品之製造者、經銷者、販賣者或持有者自主管理、回收、改善、廢棄或為其他處理。前項自主管理之方式,包括對商品之生產、銷售、偵測,以及對相關人員與場所之評估、偵測等。
- 行政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對開採、提煉、使用、處理、貯存天然放射性物質作業之場所,得隨時派員檢查。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31條 本章規定,於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之放射性廢棄物,及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之廢棄物,不適用之。前項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之限值與其管理辦法及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9條 …原因。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許可廢棄之核子原料,應依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之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條 …列之游離輻射:(一)宇宙射線。(二)天然存在於地殼或大氣中之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三)一般人體組織中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四)因核子試爆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含放射性物質之全球落塵釋出之游離輻射。八、曝…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4條 天然放射性物質、背景輻射及其所造成之曝露,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有影響公眾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經公告之程序,將其納入管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