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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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上客、貨直接運輸之船舶運送業者。二、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指依大陸地…
-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3條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後,自臺灣地區載運客、貨進入大陸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後,自臺灣地區載運客、…
-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4條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或民用航空運輸業在臺灣地區銷售貨物或勞務,其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及第五章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憑證、設置與登載帳簿、計算稅額及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其取得前條規…
-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或民用航空運輸業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有第三條規定之所得者,應檢附所得相關證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之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或民用航空運輸業取得第三條規定之所得,已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課稅者,得由所得人或扣繳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五年內,檢附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證明文件及扣繳憑單,向原受理扣繳申報之稅捐稽徵機關辦…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區船舶運送業經營第三地與大陸地區航運業務者,準用本辦法規定。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經營第三地與臺灣地區航運業務者,亦同。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客貨直航業務,其在臺灣地區攬載客貨、代理登記、設立分公司、申報運價表、申報加入為國際聯營組織會員、合作營運、提供查核文件等管理事項,準用航業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