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古物」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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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古物,指具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大陸地區可移動文物。
  2. 行政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3條 大陸地區古物來臺公開陳列、展覽(以下簡稱陳列展覽),應由臺灣地區機關(構)、博物館、學校及法人(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向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許可。
  3. 行政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4條 …月前,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本部申請:一、申請書,內容包括大陸地區古物運出入期間、陳列展覽期間及場所等。二、計畫書。三、契約書,內容包括大陸地區古物提交及返還期限、保管責任、保存環境條件及安全等約定事項。四、大陸地區古…
  4. 行政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古物在臺陳列展覽,應在符合古物保存環境條件及具備防災安全場所為之。前條第七款之隨護人員,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5. 行政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6條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申請大陸地區古物來臺陳列展覽,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並不得與其辦理之他項大陸地區古物陳列展覽之期間重疊。但因文化交流之特殊需要,報經本部許可者,不受二次陳列展覽之限制。申請單位得於前項許可陳列展覽…
  6. 行政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7條 …部許可函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辦輸入許可,並依關務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大陸地區古物進口。前項經許可運入臺灣地區之古物,有特殊情形者,申請單位得向海關申請於陳列展覽場所執行進出口貨物查驗。
  7. 行政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8條 …,申請單位應依許可之運出入期間、陳列展覽期間及場所、計畫書、大陸地區古物資料清冊等內容執行,並於陳列展覽結束後,將大陸地區古物全數運出臺灣地區。
  8. 行政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古物復運出口時,申請單位應於復運出口日期之三十日前,報請本部召集專家辦理古物查驗,依許可來臺之大陸地區古物資料清冊核對無訛後,核發復運出口同意函。申請單位持本部之復運出口同意函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辦輸出許可,並向出口…
  9. 行政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10條 …廢止其許可:一、檢附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申請文件。二、利用大陸地區古物在臺期間,從事該古物買賣行為。三、未經本部許可,變更陳列展覽場所。四、陳列展覽逾期。五、其他違反申請陳列展覽計畫及其目的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