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經紀商」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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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8條 …同信託基金運用於期貨、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買賣時,應委託期貨商、外匯經紀商或經主管機關許可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交易商進行交易作業。信託業將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前三項以外標的之買賣時,應委託合法經紀商或依一般商業慣例進行交易…
- 行政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外匯經紀商,係指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於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後許可,並經金管會核發營業執照,經營下列全部或一部居間業務之營利事業:一、外匯買賣。二、外幣拆款。三、換匯交易。四、其他經許可…
- 行政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3條 外匯經紀商辦理居間業務之對象如下:一、國內外銀行。二、其他經本行洽商金管會同意之金融機構。
- 行政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4條 外匯經紀商之組織以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國貨幣經紀商),或外國貨幣經紀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以下簡稱外國貨幣經紀商)為限;其最低資本總額或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億元。前項最低資本總…
- 行政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5條 外匯經紀商之投資人投資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國內外經營存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單一投資額不得超過該外匯經紀商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二、其他國內外單一投資人投資額不得超過該外匯經紀商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前項規定,於國際性之專業貨幣…
- 行政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6條 設立外匯經紀商者,應檢附申請書載明下列各款,向本行申請許可:一、外匯經紀商名稱及其公司組織之種類。二、資本總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三、營業計畫。四、公司或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所在地。五、發起人或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
- 行政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8條 外匯經紀商擬變更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所載事項者,應報請本行核准,並辦理公司或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變更登記後,向金管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 行政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10條 外匯經紀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行報備,並副知金管會:一、開業、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二、變更董事、監察人,或外國貨幣經紀商之分公司負責人。三、合併或解散。四、因經營業務發生訴訟事件。五、其他本行規定事項。
- 行政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11條 外匯經紀商應按月提列錯帳損失準備。前項錯帳損失準備,除彌補錯帳所發生損失或本行同意者外,不得支用之。
- 行政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12條 外匯經紀商之資深交易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信譽卓著之外國或本國外匯經紀商之交易員一年以上者。二、曾任國內外銀行之交易員二年以上或與交易業務有關人員四年以上者。三、其他經本行同意者。外匯經紀商之資深交易員人數不得少…
- 行政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13條 外匯經紀商之從業人員應依誠實信用原則提供交易資訊及執行業務。除法律或本行另有規定者外,外匯經紀商之從業人員不得洩露客戶業務資訊。
- 行政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14條 外匯經紀商於每日及每月營業終了,應分別將當日及當月營業金額及營業情形報送本行。本行並按季將外匯經紀商營業資料送金管會參考。
- 行政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行為維持市場秩序,得查核外匯經紀商之業務或帳目,或要求檢送有關報表。
- 行政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16條 外匯經紀商經辦各項經紀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於洽商金管會後得廢止或撤銷其許可:一、經本行許可後,未於第七條規定期限內辦妥公司或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設立登記及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二、金管會核發營業執照後六個月內未開辦。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