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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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第6條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指該產品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以下簡稱第三類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