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機構」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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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 第5條 …義,得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該機關指派之專家學者認定;屬境外機構者,並得函請駐外館處協助認定。
  2. 行政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20條 …融機構將其國外分支機構之作業項目委外辦理者。二、金融機構委託境外機構辦理位於境內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維護者。
  3.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33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之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其專用存款帳戶開立之限制、管…
  4.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30條 …產。二、於我國境外經營相當於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或與境外機構合作經營該等業務,經當地政府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一)撤銷、中止或終止電子支付機構或該境外機構之經營業務許可。(二)禁止、暫停電子支付機構或該境外機構繼續…
  5.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4條 境外機構非依本條例申請許可設立電子支付機構,不得於我國境內經營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任何人不得有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相關行為。前項主管機關核准之對象、條件、應檢具書…
  6.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6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相關行為;或未依第五十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已依規定申請核准,經主管機關不予核准後,仍從事上開業務之相關行為者,…
  7.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8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相關行為之方式或作業管理之規定。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條準用第十五條第一項、第…
  8.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56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之相關行為者,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六個月內,依第十四條第三項辦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9.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境外機構:指依其他國家或地區(包含大陸地區)法令組織登記,經營相當於本條例所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者。二、經核准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者。三…
  10.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3條 下列機構得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之核准:一、電子支付機構。二、非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銀行。三、金融資訊服務事業。四、資料處理服務業者。
  11.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4條 經核准機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之範圍及方式如下:一、提供客戶就跨境網路實質交易價金匯入或匯出之代理收付款項服務。二、提供收款方客戶就在臺無住所境外自然人,於我國境內利用境外機構支付…
  12.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5條 非經核准機構,不得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
  13.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6條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取得核准函後,始得辦理。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為核准前,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14.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7條 電子支付機構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電子支付機構營業執照或兼營許可。二、最近一年無違反金融相關法規或處理消費金融爭議不妥適而受主管機關處分或…
  15.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8條 經核准機構擬合作或協助之境外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最低實收資本額達等值新臺幣五千萬元。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二、經營相當於本條例所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達一年以上。三、最近三年無重大違反當地政府之相關法令。四、其…
  16.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9條 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之核准,應由發起人或負責人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為之:一、申請書。二、發起人會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或有限公司董事書面同意。三、營業計畫書:…
  17.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10條 經核准機構就經核准之第四條第一項相關行為,新增合作或協助之境外機構時,得僅提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18.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11條 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之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一、不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之條件。二、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三、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相關事項屆期未補正。四、…
  19.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13條 …業者應於核准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重新申請核准,始得繼續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
  20.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14條 經核准機構不得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電子支付機構經核准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視為經營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其他經主管機關…
  21.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15條 經核准機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依與客戶或境外機構之約定,進行代理收付款項移轉作業,不得有遲延支付之行為。二、與客戶間之代理收付款項、結算及清算,得以新臺幣或外…
  22.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16條 …、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資料處理服務業者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收取之代理收付款項,應存入其於銀行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並確實記錄代理收付款項金額…
  23.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17條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服務,應要求境外機構對其在臺無住所境外自然人之使用者,建立身分控管機制。
  24.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17-1條 …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實質交易價金匯入之代理收付款項服務,於收取境外機構移轉之代理收付款項前,如符合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客戶辦理墊付:一、不得以客戶之代理收付款項作為辦理墊付之資金。二、經確認客戶已交運或提供商品或服務。三、辦…
  25.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21條 經核准機構或經核准機構知悉其合作或所協助之境外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核准機構應立即擬具相關因應方案函報主管機關:一、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之二分之一。二、合併、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三、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
  26. 行政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6條 …理。五、銀行提供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或與境外機構合作引進境外金融商品予高資產客戶,應與該境外機構或其境內代理人以約定或書面確認下列事項:(一)於金融商品存續期間,除以英文提供商品資訊及行銷文件外,應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