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堰艙」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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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2條 …、污液艙櫃、貨泵室之部分,包括與貨艙櫃或污液艙櫃鄰接之泵室、堰艙、壓載艙或空艙空間,及在該船舶上述空間以上達全部長度與寬度之整個甲板面積。但獨立之櫃裝置於貨艙空間內者,則位於最後方貨艙空間後端或最前方貨艙空間前端之堰艙,…
  2. 行政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23條 …:一、除另有明文規定外,裝載附表一貨物或其殘留物之艙櫃,應以堰艙、空艙空間、貨泵室、泵室、空艙櫃、燃油艙櫃或其他類似空間,使與起居艙、服務空間、機艙空間及供人員飲用水與食物庫隔離。二、貨物、貨物殘留物或混合物能與其他貨物…
  3. 行政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26條 貨物艙區各艙間之出入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通往該區域內堰艙、壓載艙、貨艙櫃與其他空間之出入口應直接經由露天甲板。但二重底空間,已考慮其通風問題者,得經由貨泵室、泵室、深堰艙、管道或類似之空間出入。二、前款空間經由水平之開口…
  4. 行政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47條 …櫃上方露天甲板之貨物區域,包括在該貨艙櫃範圍內之所有壓載艙與堰艙,其寬為船舶全寬,前後加三公尺,高達甲板以上二.四公尺部分:(一)得裝設經認可之安全型設備適於在露天甲板上使用者。(二)得敷設電纜通道。六、在裝設有貨物管跛…
  5. 行政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57條 非經常進入之二重底艙、堰艙、箱形龍骨、管道、貨艙空間及其他貨物可能取聚積之空間,為確保在必要進入該等空間時安全之環境,應能以固定通風系統或經認可之可攜式機械通風系統予以通風。如因貨艙空間丟佈置上之需要,該通風之管道應予固…
  6. 行政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67條 …其分解。(三)貨艙櫃與燃油艙櫃或其他裝載可燃材料之空間,應以堰艙隔開。(四)溫度感應器應裝置於艙櫃頂部及底部,溫度遙讀與連續監測裝置應裝設於駕駛室內。駕駛室內應裝置視覺與聽覺警報器,於艙櫃內溫度升至攝氏三十五度以上時發出…
  7.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3條 …面積。但不包括在最後貨艙空間後端或在最前貨艙空間前端所裝設之堰艙、壓載艙或空艙空間。十七、貨艙櫃:指由液密殼板構成,供載貨物之主要容器,並不論是否裝有絕熱及(或)次屏壁。十八、貨物服務空間:指在貨物區域內面積超過二平方公…
  8.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20條 …貨艙空間與前款所述之空間或貨艙空間下方或舷外側空間之間,得以堰艙、燃油艙或全焊接構造形成甲-六十級防火隔艙之單層氣密艙壁隔離之。在相鄰接空間內並無引火源或火災危險時,得以氣密之甲-六十級防火隔艙隔離。三、貨物係載運於需要…
  9.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43條 …與洩壓閥最大值相當。九、船舶裝設有薄膜艙櫃或半薄膜艙櫃者,其堰艙及在正常情況下可能裝有液體並與支撐薄膜之船體結構鄰接之所有空間,應依認可之標準施行靜水或空氣試驗。支撐薄膜之其他貨艙結構亦應施行密性試驗。但管道及在正常情況…
  10.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82條 為滅火之目的,在最後貨艙空間以後或在最前貨艙空間以前之堰艙、壓載艙或空艙空間上方之任何露天甲板,應以貨物區域論。
  11.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90條 …間,通常人員並不進入者,包括貨艙空間、屏壁間空間、空艙空間、堰艙、含有貨物管路之空間及貨物揮發氣體可能積聚之其他空間,應能予以通風,以確保在必要進入此等空間時,能有安全之環境。如該通風並非永久之通氣系統,得採核定型之移動…
  12.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105條 …發生火花之物品或穿著釘有鐵釘之鞋。四、在裝載易燃液體之艙區及堰艙內,不得使用防爆型手電燈及移動燈以外之照明。但業經施行氣體檢查,並經船長確認不致引起爆炸或火災者,不在此限。五、易燃液體裝卸中,應禁止使用有關之無線電信設備…
  13.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4條 …舶之全寬與全長之整個甲板區域。貨泵室包括與液貨艙鄰接之泵室、堰艙、壓載艙及空艙。二十六、駛上駛下貨艙空間:指空間之任何方向通常並未分隔,其長度可能達船舶之全長。在該空間內通常可在水平方向裝卸包裝或散裝貨物,包括鐵公路車輛…
  14.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6條 …空間,其範圍如下:1.屬於船舶結構一部分之水艙。2.空艙櫃及堰艙。3.未裝有壓力潤滑系統之機械及禁儲可燃物之輔機空間,包括通風機及空氣調節機室、錨機室、舵機室、穩定裝備室、電力推進馬達室、裝設分段配電板及純電力裝備之房間…
  15.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10條 …,但該通風得為可攜式者在液貨泵室、管路通道及與污油水艙相鄰之堰艙內,應具有核定型之氣體警報系統,以探測可燃之揮發氣體。液貨艙區內之其他空間亦應有適當之佈置,以在露天甲板易於接近之位置探測可燃揮發氣體。
  16.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11條 機艙空間應位於貨艙、污油水艙液貨泵室與堰艙之後,但不必在燃油艙後。任何機艙空間與液貨艙及污油水艙之間應以堰艙、液貨泵室、燃油艙或永久壓艙分隔之。該泵室之下部得凹入A類機艙空間以利裝泵,凹入部分甲板頂部距龍骨上部之高度,除…
  17.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12條 …貨艙、污油水艙、液貨泵室及將液貨艙或污油水艙與機艙空間隔離之堰艙後,但不必在燃油艙後。依前條具有凹入部分者,如該等空間之位置業經決定,其甲板高度得不考慮。
  18.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13條 …、控制站、除A類機艙空間外之機艙空間,係與液貨艙及污油水艙以堰艙、液貨泵室、燃油艙或永久壓載艙隔離,並具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同等安全標準及適當有效之滅火裝置者,在必要時得准位於液貨區前。為船舶航行安全需要裝有輸出…
  19.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14條 …合前三條及前項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污油水艙四周應以堰艙圍繞。但該污油水艙之周界為船殼板、主貨甲板、貨泵室艙壁或燃油艙時,得在乾貨航程載運污油水。該等堰艙不得有開口通至二重底、管道、泵室或其他圍蔽空間。各堰艙應有…
  20.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25條 …鋼板。十二、用於載運散裝油料之船舶,其所有之貨油艙、壓載艙及堰艙應完全清除有害氣體並清理乾淨後檢查之,進油管之過濾器應予拆除,以便檢查附近之船殼板及隔艙壁。但其他方法可達到檢視目的時得免之。裝有陽極板者,則應連同其附件一…
  21. 行政船舶檢查規則 第26條 …少應掀開三列,其中一列在部。二、由部分船體主結構形成之艙櫃及堰艙,均應經清理作內部檢查。但除尖艙外,專用以裝載燃油者,可選一前端之二重底艙,必要時得另擇一深艙清除有害氣體並澈底清理乾淨後作內部檢查,經檢查合格,且燃油艙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