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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3條 …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劃定、編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申請移轉至其他地區土地建築使用。送出基地共有人以應有部分辦理者,亦同。本辦法所稱基準容積,指以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其…
  2.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4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將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之土地(以下簡稱送出基地),其可移出容積依下列規定計算:一、未經依法劃定、編定或變更為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者,按其基準容積…
  3.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8條 …共設施服務水準、景觀及公共安全等條件予以調整,不得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或面臨永久性空地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五十。
  4.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2條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達一千平方公尺或達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者,應提經該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5.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第3條 …定位。五、保存區域中可接受容積移轉之眷村改建土地、移轉之建築基準容積及方式。六、其他與眷村文化保存有關之重要事項。
  6.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第6條 …於選定保存眷村後,向受保存眷村之地方政府,提出載明可接受建築基準容積之基地清單,或同意地方政府依據眷村文化保存計畫辦理容積移轉。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提出基地清單後,地方政府應於一個月內同意,並於同意後三個月內完成地方都市計…
  7.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第7條 …眷村,向受保存眷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載明可接受建築基準容積之基地清單,或同意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眷村文化保存計畫辦理容積移轉後,得依計畫支付開辦費,並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容積移轉後,二個月內核准眷村文化…
  8.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41條 …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文化部定之。前項所稱其他地方,係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
  9.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50條 …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文化部定之。前項所稱其他地方,係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
  10. 行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3條 …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劃定、編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申請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本辦法所稱基準容積,指以都市計畫、國土計畫、區域計畫或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
  11. 行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4條 …定、編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者,以其基準容積為準。二、經依法劃定、編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者,以其劃定、編定或變更前之基準容積為準。但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
  12. 行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8條 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或面臨永久性空地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五十。
  13.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6條 …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本條例施行後一定期間內申請之重建計畫…
  14.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3條 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與本辦法所稱基準容積及原建築容積,定義如下:一、基準容積:指都市計畫法令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二、原建築容積: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
  15.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5條 …制前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或依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給予獎勵容積。
  16.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6條 …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一定比率給予獎勵容積: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二、經結…
  17.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7條 …公有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提供指定之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益設施之獎勵容積=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益設施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扣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
  18.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8條 …用地,產權登記為公有者,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協助取得及開闢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用地之獎勵容積=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當期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告土…
  19.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0條 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依下列等級給予獎勵容積:一、鑽石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二、黃金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八。三、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四、銅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五、合格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前項各款獎勵容積不得累計申請。…
  20.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1條 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依下列等級給予獎勵容積:一、鑽石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二、黃金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八。三、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四、銅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五、合格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前項各款獎勵容積不得累計申請…
  21.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2條 …設計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一、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前項各款獎勵容積額…
  22.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3條 …物耐震設計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一、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三)第三級:基…
  23.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4條 …勵容積:一、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一)修正施行日起五年內: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二)前目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五年內: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二、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一)修正施行日起五年內:基準容積百分之七。(二)前目期間屆…
  24.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5條 …以上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容積:一、含一個以上完整計畫街廓: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二、土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一萬平方公尺:基準容積百分之五;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另給予基準容積百分之零點三。三、土地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
  25.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6條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給予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之獎勵容積。
  26.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7條 …報告各該直轄市、縣(市)平均每戶住宅樓地板面積,其獎勵額度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前項舊違章建築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27.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9條 …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得於各該建築基地二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五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範圍內,放寬其限制。依前項規定增加之獎勵,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實施者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
  28.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2條 本條例第六條用詞,定義如下:一、基準容積:指都市計畫法令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二、原建築容積:指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申請建築時主管機關核准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扣除依申請重…
  29.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3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原建築基地之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其容積獎勵額度為原建築基地之基準容積百分之十,或依原建築容積建築。
  30.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4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一、第一款: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二、第二款:基準容積百分之八。三、第三款:基準容積百分之六。前項各款容積獎勵額度不得重複申請。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重建者,其容積獎勵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