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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 第8條 …規定之限制:一、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其幼犬。二、執勤犬或訓練犬。
  2. 行政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9條 …規定之限制:一、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其幼犬。二、執勤犬或訓練犬。
  3. 行政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執勤犬:指政府部門所有,經訓練或測驗合格之檢疫犬、緝毒犬、警犬、搜救犬及國防軍犬。二、訓練犬:指政府部門所有,且經培訓,尚未完成訓練或測驗合格成為執勤犬之犬隻。三、政府部門:指運用或訓練第一款犬…
  4. 行政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第3條 政府部門運用執勤犬執勤之工作時間(以下簡稱工時),每星期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每次不得連續執勤超過四小時,執勤期間應提供適當休息。但遇作戰任務、演訓、搜救或其他緊急情況者,不在此限。前項工時自執勤犬開始執勤時起算。訓練犬訓練…
  5. 行政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第4條 執勤犬服務年限為四年,政府部門得視其健康情形及執勤屬性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前項服務年限自執勤犬依政府部門所定有關派勤作業基準規定,可開始執勤時起算。
  6. 行政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第5條 執勤犬已屆服務年限或經評估無法適任者,政府部門應為犬隻送養,或飼養至終老;執勤犬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或其他緊急情況,影響其生活品質者,政府部門得為適當處置。前項送養,政府部門應事先評估領養飼主之條件,…
  7. 行政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第6條 政府部門照護管理執勤犬時,應遵行下列事項:一、除植入晶片外,應視實際需要,為執勤犬懸掛頸牌或建立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個體標識。二、建立飼養管理、照護醫療、訓練、派勤、送養及其他有關執勤犬之作業基準,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8. 行政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第6-1條 政府部門應為執勤犬投保保險。
  9. 行政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第7條 政府部門應每年填列記載下列事項之執勤犬清冊,並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予公開:一、晶片號碼。二、每星期平均工時。三、累積服務年資。四、已送養或終老者,其送養地點或終老情形及時間。
  10.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包含禁止餵食動物。但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執勤犬或訓練犬,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