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式變更」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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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得拒絕受理或為差別待遇。取得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型式變更、輕微變更、型式認可書記載事項之變更、個別認可、型式認可展延案件之受理、書面審查及實施試驗,應由原登錄機構為之。但原登錄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暫停認可業務類…
  2.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登錄機構辦理型式認可、型式變更及個別認可作業,應於其實驗室進行試驗,或派員至產品產製廠(場)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實驗室會同實施試驗。前項會同實施試驗之產品產製廠(場)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有試驗設備及技…
  3.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第13條 登錄機構辦理認可業務如下:一、型式認可、型式變更、輕微變更、型式認可書記載事項之變更、個別認可及型式認可展延案件之受理、書面審查、實施試驗、認可審議小組審查、申請文件列冊登記、電腦存檔管理、資訊公開作業等。二、設立認可審…
  4.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告、紀錄、收支簿冊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至少保存五年。但型式認可、型式變更及個別認可之試驗報告電子檔應至少保存十五年。
  5.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 第2條 …驗設備之個別性質,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實施型式認可、型式變更及個別認可試驗。
  6.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 第3條 型式認可、型式變更及個別認可試驗發現之缺點,依下列規定之等級判定之:一、致命缺點:對人體有危害之虞或無法達到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應有功能者。二、嚴重缺點:雖非致命缺點,但對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功能有產生重大障礙之虞者。三…
  7.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 第4條 型式認可、型式變更或個別認可試驗時,發現有可修補之缺點或試驗設備故障等不影響產品性能者,得辦理補正試驗,並以一次為限。型式認可、型式變更試驗結果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者,判定合格。第一項項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應依原試驗等…
  8.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2條 …符合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二、型式變更:指已取得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變更之部分對其形狀、構造、材質、成分及性能產生影響者。但其為動作原理、主要構造或材質變更者不屬之。三、輕微變更…
  9.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3條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型式認可、型式變更、輕微變更及個別認可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登錄機構辦理。
  10.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6條 …試驗紀錄須有受託者操作人員及委託者會同人員之簽章。四、產品有型式變更者,應由委託產製者提出申請。
  11.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15條 …,其型式部分變更者,應註明與原型式相異部分,向原登錄機構申請型式變更之認可。前項變更,其屬同一型式辦理二部分以上變更者,視同一申請案;其為二種以上不同型式之共通部分變更者,則分別申請之。第一項型式變更之申請應備文件、審查…
  12.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27條 登錄機構受理型式認可、型式變更或個別認可之申請,應按月排定認可期程,並於試驗日期十日前通知申請人。
  13. 行政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28條 提出型式認可、型式變更或個別認可申請後,於完成認可或實施試驗前,申請人得撤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