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能探勘人」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 行政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土地範圍。四、開發場址:指申請人申請進行開發之土地範圍。五、地熱能探勘人:指依本辦法規定取得地熱能探勘許可之人。六、地熱能開發人:指依本辦法規定取得地熱能開發許可之人。七、總投資額:指以申請當年度之地熱發電躉購費率每瓩裝…
- 行政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地熱能探勘人於地熱能探勘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已依本條例第十五條之四第一項規定提報地熱能探勘資料並於探勘場址申請地熱能開發許可且申請文件齊備者,主管機關應予優先審查。
- 行政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實施地熱能探勘或開發行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地熱能探勘或開發許可記載之內容及計畫書(以下簡稱許可內容)實施相關作業。二、於探勘或開發施工前,均應辦理地方說明會,並提送相關證明文件備查。三、遵循環…
- 行政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主管機關於許可期間內,得要求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說明地熱能探勘或開發現況、執行進度及提供相關資料,並視需要派員履勘,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應於地熱能探勘或開發許可期間屆滿前,依本條例第十五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繳交資料(附件六)。
- 行政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得於地熱能探勘或開發許可期間屆滿二個月以前向主管機關敘明事實、正當事由並繳交佐證資料申請展延,其展延之期限如下:一、地熱能探勘許可,展延以二次為限,每次展延期限不得逾一年。二、地熱能開發許可,每次展延…
- 行政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一、於有效期間或展延之期限內無繼續探勘或開發意願,自行申請廢止。二、未依許可內容進行探勘或開發。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要求之說明現況及進度或未配合主管機關…
- 行政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發許可因有效期限屆滿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應於一個月內,依本條例第十五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繳交地熱能探勘或開發資料(附件六),並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以固封、填塞、拆除或適當措施處理經許可設…